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29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六),由於各方意見分歧較大,修正案刪除了原草案對違規進行胎兒性別鑑定定罪的規定。
去年12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爲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導致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後果,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在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分組審議中,對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是否作爲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意見分歧仍然很大。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說:“經對這個問題再次慎重研究認爲,將原草案對這個問題的規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的條件還不具備。”他建議在下一步修改刑法時再研究解決這個問題。
在對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進行審議過程中,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中央有關部門認爲,中國目前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如不給予高度重視、切實解決,將會影響人口結構和社會穩定;用刑法手段對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行爲加以打擊,能夠起到震懾和遏制作用,不能因爲取證困難就放棄刑事處罰。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中央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法律專家則不贊成把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行爲定爲犯罪。主要理由是,中國現階段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有複雜的社會原因。重男輕女、“養兒防老”的傳統生育觀念在一些地方特別是在農村根深蒂固,而觀念問題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變的。
她們認爲,孕婦對胎兒性別有知情權,事先知道胎兒性別的辦法並不只是做B超,也並不必然導致墮胎。若按原草案規定,醫生是否構成犯罪,最終取決於孕婦自己決定是否墮胎,在情理和法理上都是說不通的。
目前中國的新生兒“男多女少”——比例約爲1.19:1,嚴重偏離1.06:1的正常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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