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促進天津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規範民辦學校的收費行爲,保障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本市制定了《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並於即日起開始實施。該細則中規定,按照自願有償原則,民辦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招生收費時,必須與受教育者簽訂書面協議,其中包括教學內容、課程計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標準經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後,三年內應保持相對穩定;民辦學校招生簡章應寫明學校性質、辦學條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依法面向社會舉辦的各級各類民辦教育學校和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民辦學校”)。民辦學校對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學費(或培訓費),對在學校住宿的學生可以收取住宿費。民辦學校爲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除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明確規定的以外,均應遵循“學生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併統一收取。
民辦學校收費分爲學歷教育收費和非學歷教育收費。學歷教育實行政府定價管理,非學歷教育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按照自願有償原則,民辦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招生收費時,必須與受教育者簽訂書面協議,其中包括教學內容、課程計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標準經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後,三年內應保持相對穩定。對新設立的民辦學校應先制定試行收費標準,試行期滿後,再根據辦學實際情況和成本評估情況制定正式收費標準。同一地區、同等規模、同類辦學條件的學校間收費水平要保持基本平衡。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學生按學年或學期收取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期)收取。
民辦學校學生退(轉)學,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退還學費及住宿費。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未開學時提出退(轉)學申請的,核退全部費用;第一學期開學後提出退(轉)學申請的,核退半年費用;第二學期開學後提出退(轉)學申請的,不退費用。實施非學歷教育的學校,未開學時申請退(轉)學的,核退全部費用,開學後申請退(轉)學時間不超過教學計劃總學時1/2的,核退學費的一半;超過總學時1/2的,不退學費。
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施義務教育的需要委託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向協議就讀的學生收取的費用,按照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執行。自願選擇不在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學生,其父母或監護人應與就學的民辦學校簽訂有關協議。民辦學校應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規定,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相關內容。民辦學校招生簡章應寫明學校性質、辦學條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對貧困生有學費減免規定和其他救助辦法的,應在招生簡章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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