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如果同行巨頭在電話中密謀價格,無論最終是否達成書面協議,電話密謀本身就可能成爲被指控壟斷的有力證據。但在時下中國某些行業的大企業曾公開地簽署限制競爭的“聯合限價協議”,卻並沒有人意識到這樣的行爲涉嫌壟斷。
對於走向市場經濟的中國,壟斷已成爲百姓經濟生活中揮之不去的陰影。
壟斷的陰影無處不在
不久前,一位顧客在武漢機票代售點,求購當天19時10分從武漢飛往廣州的機票,卻被告知,航班有,但票不能賣。原來這個航班是新成立的民營東星航空公司的,機票代理商不能賣它的票。這樣想乘19時10分飛機飛往廣州的乘客,是無論如何也買不到票的。民航業的壟斷壁壘,使本該屬於消費者的基本權利被無端剝奪。
也許這不是你的故事,但下面的事情卻一定在你身邊曾經發生過:比如,幾大國有銀行憑藉壟斷地位強行收取每筆0.3元跨行查詢費用;商業銀行相繼對ATM跨行取款、小額賬戶佔用費、借記卡年費等諸多服務收費……雖然屢遭公衆的質疑和反對,但銀行照收不誤,這無異於是對消費者利益的剝奪和權利的踐踏。
當然,還有來自國外的壟斷,例如,微軟公司憑藉其在個人電腦領域的壟斷地位,以高於美國市場零售價一倍以上的價格在中國市場銷售Windows98。據保守估計,中國消費者因微軟的差別價格政策,每年要多付出10億元人民幣。壟斷的陰影無處不在,壟斷企業的慾望沒有底線。壟斷一日不除,公衆付出的代價就永無止境。
反壟斷法將如何規制壟斷
壟斷已給國民生活造成巨大影響,引入反壟斷法早已成爲政府和公衆的共識。最近,經歷12年的砥礪之後,反壟斷法草案正式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程序。
作爲中國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從目前反壟斷法草案的設計看,將壟斷行爲定義爲:“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經營者集中”等。對這三方面行爲的規範,構成中國反壟斷法的三大支柱。同時“草案”還明令禁止行政機關和公衆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斥、限制競爭的行爲。
那麼,反壟斷法的實施怎樣才能拂去老百姓生活中的陰影呢?我們仍以東星航空遭封殺一事爲例,來分析“草案”將對哪些壟斷行爲加以規制。實際上,八大國有航空公司明目張膽地圍剿東星航空是一個非常典型的壟斷案例。其行爲涉嫌違反反壟斷法草案中“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禁止濫用行政權力”等條款。
只因東星航空是一家民營公司,剛剛進入航空市場,就遭遇始料不及的封殺——東星航空還沒有實現首飛,在武漢就根本買不到它的機票。因爲八大航空公司召開聯合會議,下達在各機票代售點不準銷售東星機票等四項封殺令。
引出封殺令的導火索是,東星航空宣佈首航期間推出比市價低700~800元的航空+旅遊產品——“999元港澳雙飛5日遊”。在東星航空宣佈首航後,八大航空公司的機票價格集體跳水。這明顯涉嫌違反即將出臺的反壟斷法關於“禁止壟斷協議”的條款。壟斷協議是指兩個以上的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相互達成協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爲,實施固定價格、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等限制競爭的行爲。其行爲特徵:一是實施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二是共同或聯合實施;三是以排除或限制競爭爲目的。圍堵東星航空的八家航空公司大大超過草案實施主體的數量規定;召開聯盟會議,價格集體跳水、利用銷售系統向機票代理商施壓等做法,明顯具有聯合實施特徵,這樣做就是要將新進入者扼殺在搖籃中,這是典型的以限制競爭爲目的的行爲。在各國反壟斷法中這樣的行爲都是被明令禁止的。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佔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濫用支配地位阻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行爲。八大航空公司以絕對的市場支配地位,以公開、不受任何約束的濫用行爲,以“零寬容”的姿態對新進入者毫不留情的封殺,是最惡劣的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爲。根據“草案”規定,八大航空公司擁有支配地位本身並不違法,但如果濫用這一支配地位,違背代理商意願,限定代理商只能銷售他們自己的機票而不能銷售別人的機票,這是明顯的利用支配地位,通過限制交易人行爲設置進入屏障,是嚴重限制競爭的行爲,必將受到嚴格監管和規制。這也是絕大多數國家反壟斷法的通行做法。
此外,反壟斷法草案還對企業的併購行爲進行了規制,以防範通過併購行爲消滅潛在的競爭對手,造成行業過分集中,進而產生壟斷行爲,限制公平競爭。例如“草案”規定,達到一定規模的併購要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批,這一規定將使一些跨國公司大規模收購中國國內競爭對手的勢頭受到一定抑制。
反壟斷法草案一旦獲得通過,各種壟斷行爲將會受到很大遏制。相信百姓對壟斷說“不”的日子已經指日可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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