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貧困地區的縣區級一把手,在短短几年時間內竟收受賄賂100多萬元,賣出多達27頂官帽,令人震驚,更值得深思。”清華大學廉政建設研究所任建明所長今天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張改萍受賄賣官案是我國發生的又一起典型的幹部選拔任用腐敗案件。
他說,張改萍案並非個案,之前有黑龍江省綏化市原市委書記馬德賣官受賄案、江蘇省委原常委、組織部原部長徐國健賣官大案等。這些案件的一個共同特點是,貪官們一邊收錢,一邊賣官,有的甚至一邊還能升官。這些腐敗案件充分暴露出我國幹部選拔任用制度還存在某些不完善、亟待改進的地方。
任建明介紹,爲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用人不正之風,中共中央於2002年7月頒佈實施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編者注)。實踐證明,該條例的頒佈和實施,對於建立健全科學的幹部選拔任用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推進幹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有些地方和單位並沒有嚴格執行和實施該條例。例如,《條例》明確要求,對於重要部門一把手(局級以下單位正職)的選拔任用要實行票決制,從張改萍案來看,當地便沒有嚴格執行和認真實施該條例,否則也不會出現張改萍在一些部門一把手選拔任用上“一言堂”的情況。
任建明說,中共中央在印發該條例時通知要求,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同志要增強政治觀念、組織觀念、法紀觀念,帶頭嚴格執行《條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辦事,不允許個人說了算。但從張改萍在商州區爲官的情況來看,這一要求事實上流於形式,沒有發揮民主集中制的作用。
“值得重視的是,現在‘一把手說了算’還是非常普遍的現象,這直接導致在政府的人事工作中,一把手拍板因缺乏監督機制,很難將公平落到實處。”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句華博士說,如組織部門對候選人進行考察時,雖然會有一些程序,但在實踐中落實得遠遠不夠,有的組織部門往往私下掌握信息。
對於大部分買官者尚未受到處理,任建明表示,不僅要追究張改萍的責任,也要追究買官者的責任,同時也可以考慮追究“放任”張改萍“做大”的當地其他領導的責任,因爲張改萍能夠爲所欲爲,說明有部分領導沒有用好自己手中的一票,至少可以追究“不作爲”的責任。他建議,有關部門應就《條例》出臺進一步的細化意見,以強化責任追究和制度懲罰的力度。
句華博士認爲,張改萍受賄賣官案折射出的問題,不僅是幹部選拔制度的問題,而且也關係到整個幹部考覈選拔體系的全方位改革。遏制“買官賣官”現象,要從人事管理方面着手,對不同職位所需人才應有明確的規定,建立公正公開的選拔制度,並制定科學的考覈體系,以此作爲選拔獎懲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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