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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浩/漫畫
從初查、立案、偵查到起訴,檢察官曆盡千辛萬苦才把一個貪官訴到法院,而這個貪官卻有百分之七八十的可能被判緩刑,甚至免予處罰——
“有這種情況?在當前,這顯然是不合適的。”這是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左衛民在北京參加比較刑事訴訟法研討會上聽到以下消息時的第一反應:近年來,法院對職務犯罪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比率,從2001年的51.38%遞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瀆職侵權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比率,從2001年的52.6%遞增至2005年的82.83%。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貪污受賄犯罪,一般以5000元爲立案起刑標準,5000元以下只有“情節較重的”才作處理;5000元至5萬元的,一般判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5萬元以上的,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0萬元以上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受賄1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職務犯罪免刑、緩刑率大幅度上升與現行法律的規定存在着較大矛盾,這是否暴露了司法環節中的深層次的問題?帶着這個疑問,記者日前對這一現象進行了調查和採訪。
危害:影響打擊腐敗的聲威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2003年至2005年,全國共有33519名職務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緩刑,職務犯罪案件的年均緩刑率爲51.5%,明顯高於公安機關偵查案件19.74%的年均緩刑率。
如此高比率的適用緩刑、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造成最直接的危害就是嚴重挫傷了羣衆及檢察機關幹警與職務犯罪作鬥爭的積極性,影響了打擊腐敗的聲威和力度。
鄭新建,一名長期奮戰在基層檢察機關反貪一線的普通幹警,在採訪中告訴記者:“一直以來,檢察機關把反腐敗作爲檢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查辦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經常要冒風險、頂壓力,大量的緩刑、免刑讓我們對反貪工作感到失望,要知道幾乎每年檢察系統都有幹警犧牲、負傷。遠的不說,近的就有河南的霍新泰、福建的趙必銘……”說到這裏,他的聲音有些哽咽。
此外,讓人感到費解的是,一些貪污受賄、瀆職侵權的官員被判有罪,處以緩刑和免刑後,根據有關法律,可以保留公職而不被開除。官雖然不能做了,但是工資待遇卻能夠保留,還可以繼續在原單位工作。根據1999年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覆函》(以下簡稱《覆函》)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緩刑的,如果安排了臨時工作,可以按照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緩刑期滿後可以分配正式工作;緩刑期滿後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準,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2006年1月1日實施的《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被錄用爲公務員。“我真是不理解,現行的法律明確規定,曾經有過刑事犯罪記錄的不能當公務員,怎麼被判了刑的人,還能在國家機關工作?”爲2005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備戰小半年,終因競爭激烈以失敗告終的徐明向記者表達了她的疑惑。
那麼,是不是新近實施《公務員法》的規定廢除了1999年人事部的《覆函》內容呢?記者電話採訪了人事部法規處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他告訴記者:“當初出臺《覆函》有着特殊的歷史背景,但如今,《覆函》和《公務員法》的規定同時並行,均有效。”
從某種程度上說,這種現象對那些潛在的貪官無疑是種“激勵”:貪污受賄、瀆職侵權犯罪的成本很低,如果不被抓到,就撈了一筆;如果抓到了,判個緩刑、免刑,頂個虛罪,最多丟烏紗帽,但公職和工資還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博白縣檢察院六年來連續查處了該縣某農場三任場長職務犯罪案件,靖西縣檢察院也多次查辦該縣食品公司有關負責人挪用公款案,但年年查辦,年年發案。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反貪局負責人在分析這種現象時說:“這其中很大因素就是前任領導犯罪被判緩刑後仍在原單位上班,保留了公職,沒有達到懲治和教育的目的,後任者因而也就無所畏懼地跟着犯罪。”
“還有些貪官,一旦被判了緩刑、免刑,就搞翻案,這也是隨着緩刑、免刑比率上升後出現的一種現象,值得司法機關警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負責人告訴記者。
成因:違反法律規定適用刑罰
造成職務犯罪緩刑、免刑適用比率過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本身操作方面的原因,也有人爲的社會原因。“但是,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職務犯罪主體身份的特殊性。”專門研究刑事訴訟法的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陳光中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職務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是官員,社會關係比較廣,儘管淪爲階下囚,但當年這些人利用權力建立起的關係網很難切斷。他們及其親屬仍然可以利用自己的關係進行一些‘活動’,向司法機關施加影響。”
“因爲職務犯罪的被告人大多是擁有一定的權力、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司法機關在刑罰適用上很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法院副院長王越飛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坦言,“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往往自覺不自覺地就從輕處理了。”
“此外,在通常情況下,職務犯罪被告人本人以及親朋好友的經濟條件都比較好,不僅請得起律師,而且請得起大牌律師,這些人將訴訟法上有利於被告人的權利運用得很充分,甚至超出了法定的界限,這也值得我們注意。”陳光中補充道。
記者在調查中瞭解到,2004年1月至2005年8月,江西省共有貪污數額在5萬元以上被判處緩刑的被告人94人,經覈查確定對其中30人的緩刑判決存在着減輕處罰幅度過大、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一些地區的司法機關執法不嚴,違反法律規定適用刑罰是造成職務犯罪緩刑、免刑比率過高的原因之一。”高檢院公訴廳負責人這樣告訴記者。
多年從事刑事審判工作的王越飛覺得,因爲刑法對緩刑的條件規定得比較原則,只要被告人有悔罪表現且不危害社會一般就可以判處緩刑。實踐中,一些審判人員認爲職務犯罪相對那些暴力犯罪來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可以適用緩刑,一般不會造成監管、考察的失控,不至於再危害社會,“一些審判人員錯誤地把社會危害性簡單理解成人身危害性,而人身危害性與社會危害性是有很大差別的”。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著名刑法學教授周光權指出,目前職務犯罪分子大量適用緩刑、免刑,不僅直接違反了刑法關於受賄罪的法定量刑規定,而且與罪刑相當的基本原則相牴觸。“原因之一是檢法兩家所掌握的自首、立功的標準不一致,特別是對紀檢監察機關審查期間和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前如實供述罪行是否爲自首的分歧較大。對此,我認爲,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同樣是在紀檢監察部門,如果是簡單談話,當事人就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可以認定爲自首的;而以掌握一定的證據,限制人身自由爲前提的談話,供述犯罪事實的則不宜認定爲自首。”
對策:完善立法
加大審判監督力度“在當前反腐敗趨勢不斷加強的大環境下,過多的職務犯罪被告人被適用緩刑、免刑顯然是不合適的,改變這一現狀,除了完善法律,最重要的是轉變觀念,司法機關要真正樹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決不能因爲是當官的犯法,懲罰上就有所區別,應當一視同仁。”陳光中告訴記者,“此外,進一步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釋是改變職務犯罪被告人緩刑、免刑適用比率較高的方法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共同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儘快制定司法解釋,對職務犯罪案件適用緩刑、免刑的原則和具體標準加以規範,爲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提出量刑建議和準確適用刑罰提供明確依據。”
高檢院公訴廳負責人告訴記者,今後,檢察機關要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對法院適用緩刑、免刑的監督,“要加大對職務犯罪案件審判活動的監督力度,將法院認定自首、立功確有錯誤和量刑畸輕的緩刑、免刑案件作爲審判監督的重點,依法提出抗訴”。
此外,記者還了解到,有些檢察機關針對這一現象已經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嘗試。如廣西推行的緩刑聽證制度要求,承辦案件的法官在對被告人適用緩刑前,應先到被告人所在轄區召開聽證會,邀請轄區民警、基層組織領導、被告人的同事或鄰居參加,向聽證對象闡述適用緩刑的條件和執行方式,同時向聽證對象瞭解被告人的一貫表現。山東、山西、河南等地的一些檢察機關當庭宣讀檢察機關對案件的量刑建議,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有的法院還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寫進了判決書中。(作者:李微照片攝影:谷萍青檢)
小資料
根據《刑法》第72、74條的規定,適用緩刑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
(二)所犯罪行情節較輕並有悔改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則犯罪分子雖然不在監獄服刑,但仍然要禁止其履行相應的政治權利,而且與緩刑同時執行。
(三)犯罪分子必須不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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