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隱瞞其貪污行爲或者是受賄行爲,拒不講明財產來源,即使涉案金額高達上千萬元甚至上億元,其最高刑罰也只是五年有期徒刑。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爲,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某種程度上成爲貪官的一道“免死牌”,與我國反腐精神不符。
李國臣案發時是河南省鄭州市城區河道管理處書記,家中卻有44張存摺共200多萬元的存款,其中180萬元本人無法說出合法來源。
作爲鄭州市第一例單獨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定罪的案件,李國臣被二七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這說不清楚來源的180萬元,如果被認定是受賄,最重可能被判處死刑,而目前李國臣僅獲判二年,如此處罪是否有讓其漏網之嫌?此案引發了法律界人士對鉅額財產來源不明該怎樣定罪量刑更合理的爭議。
查出180萬元不明收入檢方提出受賄指控
去年8月,鄭州市二七區檢察院在查處李國臣時,從其住宅搜出裝有44個存摺的小盒子,裏面的存款共人民幣2199348.85元、美金2808.08元、港幣2938.98元。在一個鎖着的櫃子裏還有1.2萬元現金。
李國臣說這些錢爲其合法收入,但檢察人員算出了這樣一筆明細賬———李十幾年的工資及其他合法收入共計166567元,其妻20年來的工資、福利收入共計106467元,即使加上夫妻二人的其他合法收入,如單位發放的補助費、出租房屋租金等,也還有180萬元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這180萬元從何而來?李國臣在鄭州市曾經是一個舉足輕重的人物,他曾擔任過市政管理局戶外廣告管理處處長。二七區檢察院偵查發現,李國臣在任2001年全國秋季糖酒會組委會廣告部副部長期間,在爲某廣告公司、某文化傳播公司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時,涉嫌收取現金3.8萬元和“好處費”10萬元。
2004年11月16日,二七區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李國臣提起公訴。
受賄證據不足一審判其二年有期徒刑
就李國臣收取某文化傳播公司10萬元“好處費”的情節,由於法院認爲該指控無其他證據證實,系孤證,無法認定其真實性。
至於李國臣涉嫌收受某廣告公司3.8萬元現金的指控,法院同樣認爲證據不足而無法被採信。最終,法院沒有支持公訴機關對李國臣提出的受賄指控,僅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李國臣有期徒刑二年,依法追繳其人民幣1760571.6元、美元2807.08元,一併上繳國庫。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貪官的“免死牌”嗎
6月29日,鄭州市檢察院案件管理處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這項罪名設定17年來,他們還沒聽說過哪個腐敗分子僅僅因爲查出鉅額財產來源不明而被定罪量刑的。李國臣案是鄭州市第一例單獨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定罪的案件。由此案引發了當地法律界人士對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怎樣定罪量刑更妥當的爭議。
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將“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定爲犯罪;1997年,我國在修訂刑法時加入了“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司法實踐中,涉案數額超過10萬元的,如果認定系貪污或受賄所得,犯罪嫌疑人會被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涉案數額超過100萬元,最高可被判處死緩或者是死刑;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隱瞞其貪污行爲或者是受賄行爲,拒不講明財產來源,即使涉案金額高達上千萬元甚至上億元,其最高刑罰也只是五年有期徒刑。因而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爲,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某種程度上成爲貪官的一道“免死牌”,與我國反腐精神不符。
河南一資深律師認爲,應該對此罪名的定罪量刑作出修改,一種是保留此項罪名,但量刑時要對來源不明的財產劃分不同檔次,分別處以不同程度的刑罰,數額特別巨大的,應像貪污罪一樣判處極刑;第二種辦法是廢除此罪名,參照新加坡、印度等國家的規定,將鉅額財產來源不明行爲按貪污罪論處。
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法則表明了截然相反的觀點,他認爲現在倡導的是“無罪推定”原則,如果不能找出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貪污或受賄,就不能比照貪污罪或受賄罪論處。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或許是一種無奈的權宜之計,但罪名的設定以及量刑維持現狀卻有必要。因爲取消了此罪名有可能會讓罪犯漏網,加重量刑又可能有失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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