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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上午,安徽省阜陽市原副市長王保民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在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1992年9月至2000年5月,王保民在擔任安徽省渦陽縣委書記、蒙城縣委書記、阜陽市人民政府籌備組副組長和黨組成員、阜陽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和黨組成員、阜陽市副市長和黨組成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從中收受賄賂21筆,合計人民幣20.8萬元。另外,其家庭財產和家庭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爲85萬餘元,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
據介紹,在案件調查期間,王保民能主動交代有關犯罪事實,庭審中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該案將擇日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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