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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中級法院日前對廈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處原處長陳健平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陳健平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沒收其退繳的受賄犯罪所得10.8萬元,上繳國庫。
據法院查明,陳健平在擔任廈門市衛生局藥政管理處副處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處副處長、處長及兼任稽查處負責人期間,利用負責藥品零售企業開辦審覈,藥品市場監督、管理,查處製售假劣藥品等職務便利,於2000年至2004年期間,先後9次非法收受廈門一藥店經理送給的10.8萬元。他還接受請託,在該藥店3家分店的開業驗收以及對藥品違規銷售的查處等方面予以“關照”,爲藥店謀取利益。
廈門市中級法院認爲,陳健平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送給的錢款,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其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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