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以下簡稱《通知》)公佈後,引發市場強烈反響。國稅總局昨日對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
國稅總局表示,對個人轉讓住房(俗稱“二手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是個人所得稅法的一項基本規定。1994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應徵收個人所得稅。這裏所說的財產,包括房產、汽車等大宗財產。因此,個人轉讓住房取得的所得,從1994年起就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爲20%。
199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對個人轉讓房屋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一些特殊情況規定了優惠政策,但對個人轉讓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政策始終未變。因此此次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並不是出臺新的政策,只是對原有規定的進一步完善和細化。
國稅總局表示,各地稅務機關在對二手房交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過程中反映出一些問題,主要有:一是個人轉讓住房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有關扣除的規定不夠明確、詳細,各地執行不一;二是實際徵管中,一些納稅人瞞報交易價格或者不能提供與納稅有關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稅務機關依法徵稅的難度較大;三是一些地區對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的徵收不到位,影響了執法剛性,造成稅收收入流失。
《通知》根據實際情況,完善有關規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對個人轉讓房屋所得計稅時允許扣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費用,但規定不夠具體。《通知》區分不同類別房屋分別規定其原值,允許合理扣除按揭購房貸款利息和裝修費用等,使得現行政策更具有操作性。
《通知》根據稅收徵管法的規定,明確對納稅人申報收入不實的,徵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覈定其轉讓收入。對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關涉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住房轉讓收入的1%~3%比例內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增強了稅收執法力度。
國家稅務總局在這個“進一步明確”中提出了“房地產稅收管理一體化”思路。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徵收窗口,個人轉讓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與轉讓環節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一併辦理;地方稅務機關暫沒有條件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徵收窗口的,應委託契稅徵收部門一併徵收個人所得稅等稅收。且房地產管理部門把繳納契稅作爲辦理產權過戶的前置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