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佈關於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加大了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行爲的懲治打擊力度。
這個自2006年7月28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釋,對刑法第338條、第339條和第408條規定的相關概念予以明確。
司法解釋明確,具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338條、第339條和第408條規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338條、第339條和第408條規定的“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並且5人以上輕傷的;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其他致使“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司法解釋明確,具有下列7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338條、第339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致使公私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致使水源污染、人員疏散轉移達到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環境事件分級Ⅱ級以上情形的;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1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30畝以上,其他土地6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7500株以上的;致使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傷、30人以上輕傷,或者3人以上重傷並10人以上輕傷的;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Ⅱ級以上情形的;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司法解釋所稱“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行爲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爲防止污染擴大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司法解釋同時明確,單位犯刑法第338條、第339條規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刑法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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