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了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其中包括明確界定了犯罪主體範圍、注重保護個人合法財產、保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等。這個規定爲嚴厲打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這個規定對於我國的民主和法制建設,對於提升公民的民主意識和維權意識,對於人權保護和人權事業的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打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執法人員的瀆職侵權犯罪,過去有過許多規定,但是都比較籠統,自由裁量過度,使許多犯罪無法得到懲處。從新聞媒體披露的一些案件看,有些地方的瀆職行爲讓人痛心疾首,不僅造成國家財產幾千萬、幾個億的鉅額損失,而且造成無辜者喪身,如嚴重的礦難、工廠爆炸等。有些地方的執法人員對公民的權利任意侵犯,到了讓人無法容忍的地步。這些人不但損害了執法隊伍的形象,而且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如對婦女侮辱拷打、跑到人家家裏查黃碟、隨意拘捕上訪者等。這些瀆職侵權行爲往往是在“執行公務”、“完成任務”等等冠冕堂皇的理由下進行的,因此讓人敢怒不敢言。千萬別小看了這些瀆職侵權行爲,在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日益進步、中國與世界日益接近的今天,少數人的瀆職侵權行爲只會給老百姓帶來災禍、給國家添亂。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時度勢公佈新的標準,一定會得到各級國家機關和人民羣衆的支持和擁護。
美國憲政學者麥迪遜說過,純粹的“善”只能是“天使”之爲,人類做不到。政治家們在設計任何制度和確定法律的制約和控制時,應當把每個人都視爲無賴——在人的全部行動中,除了謀求一己的私利外,別無其他目的。這就是國際上著名的“普遍無賴原則”。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來說,當然會有一部分高覺悟的人,但是寄希望於他們人人自覺,嚴擔責任、善待百姓,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教育,需要樹立榜樣,需要制定各種規章制度,以約束其行爲。我們對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特別是各類執法人員,也要着眼於預防、提醒、規範。不要慫恿他們什麼都可以做,什麼都不怕,而是要提醒他們什麼都要在規定的範圍內做,什麼都要依法行事。否則,即便再好的動機,也會帶來意想不到的後果。近年來,一些執法機關出現的問題不是一再證明這個道理嗎?
“在權力問題上,不要奢談對人的信任,而是要用憲法的鎖鏈約束他們不做壞事。”這是一位政治家的名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新標準,就是一條法律的鎖鏈,它將鐵面無情地約束所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權爲民所用、情爲民所繫、利爲民所謀,只做好事,不做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