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要避免農村“消廢”成爲“發展宿命”
—訪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業發展研究所李國祥博士
《小康》:您對中國農村時遭受假貨侵害的基本看法是什麼?
李國祥:看中國農村的假冒僞劣現象,應從產地和消費地兩方面看。從消費地來看,農村的消費心理和可控資本決定了農民對假冒僞劣產品的消費能力極強。同時農民出於維權能力等因素,要單從農村來淨化消費環境是不太可能的,最主要的還是要從源頭控制。
從產地來說,“假冒僞劣”在中國很多地方已經成爲了一個經濟起步時期的必經階段。我國不少地方經濟都是從假冒出發,逐漸積攢起足夠的資本才能將生產走上正規,比如溫州皮鞋當初曾經成爲假冒僞劣的代名詞,現在經過市場的選擇和淘汰,已經開始有了自己的品牌。所以對地方來說,主要是如何避免靠這種假冒僞劣產品起家的“宿命”。
但現實卻是,地方政府無形中在縱容着這些假冒僞劣產品的生產。我們在做鄉村調查時,發現不少地方領導層都樂意對當地製假造假睜隻眼閉隻眼。在地方領導的概念中,只要上項目就對發展經濟有利,因而願意採取默認乃至放任的態度,但這種態度對經濟長期發展是有害的。因爲這種“經濟增長方式”可以說是“搞活了經濟,搞壞了市場”。
《小康》:但還是有好多地方認爲打擊假冒僞劣會造成當地市場萎縮。
李國祥:是的。不過儘管如此,也必須走出那一步。按照“劣幣驅逐良幣”法則,正品在與假冒僞劣產品在同等市場的抗衡中,往往是鎩羽而歸。這樣的結果是假貨越來越充斥市場,這就需要當地政府及監管部門痛下決心,採取有效措施整治當地環境,即使有半年乃至一年的日子不好過,甚至有很多正規企業的正規產品遭到打擊,但這種犧牲是有價值的,因爲這有助於市場的淨化,同時也最終將促進當地經濟真正的提高。
廣西荔浦食品業本是全國知名的,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各種假冒僞劣產品敗壞了荔浦的好名聲,2002年以來,荔浦開始實施食品品牌的戰略,在大力整頓食品市場秩序的同時,堅持以“扶優”促發展,通過打擊假冒僞劣、取締不法廠家,保護優質產品不受侵害,從而使廣大合法經營者和守法廠商贏得了商機和市場。該縣一方面加強對企業領導班子的法制教育,由政府監督廠家改善廠房、設備、環境衛生,“逼”着廠家從價格競爭轉向質量競爭。現在,原本喜歡仿冒別人的荔浦食品,也成爲別人仿冒的對象。
《小康》:按照您的觀點,靠假冒僞劣幾乎成了很多地方的“發展宿命”,是不是這一宿命也能應用於中國整個環境?
李國祥:可以這麼說。假冒僞劣現象本就不是中國農村所獨有,城裏的某些假貨的盛行甚至還要比農村嚴重,而不同的是城裏的假貨在外包裝等外在方面喜歡仿冒歐美高檔次商品,不像農村的商品擺出來就看得見質量低劣。可以說中國全境都有成爲假冒僞劣產品傾銷地的危險,因此才需要全國從嚴控商品質量以及提高品牌意識及創造力着手,把中國的整體消費環境提高。
農村“消廢”危機的五大原因與七大對策
我國農村消費環境以及廣大農民的消費維權意識令人堪憂,給農村的消費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隱患。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一,農村市場體系不健全不完善;二,農民羣衆的消費維權意識淡漠,農民消費法律知識相對匱乏,消費維權成本高,信息不對稱,商品知識欠缺;三,生產者經營者缺乏誠信經營,製假售價,坑害消費者;四,相關的行政執法部門執法不到位,存在執法漏洞,甚至一些執法人員與生產者經營者互相勾結,共同侵害農民利益;五,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作用發揮不夠。
如何保護好農村消費者合法正當權益,我認爲應當加強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對農村消費者權益應嚴格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保護,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種子法》、《食品衛生法》等到法律法規中有關生產者經營者義務的規定,保證產品質量,誠信經營。
二、要不斷提高農民消費者的消費素質和維權意識。通過各種方式向農村消費者普及產品知識、消費及維權法律知識,這主要有商品服務知識、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的知識等。要積極引導農民樹立科學、合理、健康消費的觀念,在科學合理、健康理性消費的同時,農民羣衆也要敢於維權和善於維權。
三、要充分發揮政府行政機關在農村消費維權中的作用。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衛生、工商、質監、公安、藥監、農業等行政執法部門要嚴格執法,對於坑害農村消費者、製假售假、違法生產經營者要進行嚴肅查處,在給予以行政處罰的同時,要支付消費者提出的賠償請求,要求違法生產經營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於涉嫌犯罪,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建立和完善農村市場體系,強化健全企業誠信經營自律,引導誠信經營和樹立守法守信意識,做到依法經營。對違法違規的生產經營者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佈,實行規範的資質管理和市場淘汰和禁入體制,對違法違規的生產經營者限制其市場再入。
五、積極支持農村消費者維權組織的消費維權工作。由於農村消費者屬於弱勢羣體,處於弱勢地位。因此,農村的各種消費維權組織和團體要積極支持消費者提起的消費維權行動或訴訟,構建和完善農村的消費維權網絡,進一步降低農村消費者的消費維權成本。
六、加大司法保護力度,對於侵害農村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侵權生產經營者,如果消費者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規定提起雙倍賠償訴訟,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七、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的社會生產和生活保障制度,對於羣體性的消費侵害,政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先行補償制度,切實將農村消費的權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作者爲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顧問)
新農村建設首先要消“廢”
建設新農村是國家實現小康戰略目標重大舉措,其核心是全方位地提高農民的生產、生活質量。9億農民是建設新農村的主體,從這個意義上說,只有構建好農村消費安全環境,
纔能有效保護這支建設新農村的主力軍。
然而目前農村的消費環境的惡化,給新農村建設大打了折扣。換句話說,農村消費環境安全問題的顯性化,成爲新農村建設的瓶頸。在民間有一個形象的比喻:把農民消費者戲稱爲農民“消廢”者,從中不難看出農村“消廢”市場之嚴重。因此,新農村要建設好,首先就要“消除”農村的“廢品”,開展一場農村消“廢”運動。
大量的案例表明,曾經盪漾在農民臉上的綠色優勢已經不在,更多的是:痛苦、呻吟。如今的農村已成爲假冒僞劣商品的集散地。
從理論上講,這是典型的現代商業倫理的扭曲和畸形消費心理的變異而導致商業活動中的欺詐和傾銷心理上的僥倖行爲。一方面是農村市場準入機制和管理機制的不健全;一方面是農村消費市場的不完善和消費心理的不成熟。一方面是商業道德、商業倫理的或缺,有的甚至以身試法,把農民當作廢品消費的載體,也暴露出一些爲富不仁的商販人性的泯滅;一方面是一些農民的攀比心理、擺闊心理、求賤心理給“消廢”市場提供了土壤。“消廢”品在農村市場上的惡性循環,也反映出我們的工商、技監、藥監、教育、文化等部門在農村市場管理上的疏漏。
消“廢”運動,政府應首當其責。就是說在建設新農村的進程中,政府部門要爲農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務產品。
那麼,在當前構建農村消費安全環境中,我們的政府部門應着重做哪些工作呢?首先要建立健全農村消費市場準入機制;加大對農村傾銷假冒僞劣商品的不法商販的處罰力度,要讓其在難以賠付的成本中束手就擒。要借鑑國外好的經驗—凡是向消費者傾銷假冒僞劣商品者將其罰得傾家蕩產。其次要建立健全農村消費品市場物流配送體系,減少中間環節,從源頭抓起,使不法商販無機可乘。再次要加強對農民“預防、識別、消法維權等”方面的宣講和培訓工作。(可組織一批優秀的專業對口的大學生,利用寒暑假到農村去宣講)增強農民的自我保護意識,把農民的損失降到最低點。第四,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和意識形態的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農村消費市場和文化市場跟蹤服務管理制,實行層層負責,並且有嚴格的獎懲制度,尤其是監督機制。
如今該是向農民吹響“自我預防、自我維權、安全消費、綠色消費”號角的時候了。要還農村“消廢”者爲消費者的本來面目,還鄉村消費市場一片淨土。
(作者爲安徽省消費學研究會祕書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