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審計廳在對長春市市一級和區一級的6家法院審計時發現,各法院普遍存在擠佔挪用執行款現象。此外,各法院在執行費用收取方面,也普遍高於國家規定比率。
審計發現,在法院執法回款方面,一些法院以各種理由不及時歸還給申請執行人。截至2005年末,6家法院賬面累計未返還款達1.57億元。
此外,各法院均不同程度存在擠佔挪用執行款現象,這些執行款被用於階段性補充法院資金,有的甚至長期挪用。如長春市南關區法院分別於1997年和2004年,挪用執行款280萬元和198萬元用於辦公樓建設,至今未退還。
審計中還發現,各法院在收取申請執行費過程中,實際執行標準普遍高於《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中規定的標準。各區級法院在收取實際執行費過程中均採取實際執行費和申請執行費捆綁的方式統一收取,並將多收取的費用直接以訴訟費的名義上繳財政,再通過財政返還用於補充法院經費支出。吉林省審計廳有關負責人表示,這種收費方式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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