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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爲籌集資金競拍、開發浙江一塊土地,原甘肅省金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女老闆王秀芝“傾其所能”,甘肅省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主任陳其明和建設銀行蘭州市鐵路支行原副行長王景旭也爲此一同“下水”,三人合謀挪用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公款竟多達1億餘元!8月2日,陳其明、王景旭、王秀芝在蘭州市中級法院同堂聽判。陳其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王景旭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王秀芝犯挪用公款罪、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據悉,該案系近年來甘肅數額最大的一起挪用公款案,被稱爲“甘肅住房公積金第一案”。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初,浙江省臨海市有42.7畝土地擬出讓,想參加競標卻缺乏資金的王秀芝通過熟人認識了王景旭。因不夠條件,銀行不能融資,王景旭又介紹王秀芝認識了陳其明。
2003年5月份,王景旭給王秀芝出點子,按委託理財方式,由銀行作擔保,陳其明從住房公積金款中借5000萬元給王秀芝用三天,利息30萬元。這期間,王秀芝給陳其明行賄1萬元。2003年7月上旬,因競拍保證金沒有着落,王秀芝又找到王景旭,商定由陳其明再次從住房公積金款中借1000萬元給王秀芝用20個工作日,利息8萬元。
2003年底,爲辦土地使用權證,王秀芝再次給陳其明打電話借款,陳其明表示爲難,王秀芝即送給陳其明50萬元。2004年1月,陳其明經與王景旭商量,再次以委託理財名義從公積金款中借出4000萬元給王秀芝,使用費用40萬元,王秀芝後將此款用於抵交購地款。2004年春節前,王秀芝又向陳其明行賄2.5萬元。
此外,2003年5月27日,陳其明爲給朋友吳某幫忙驗資,還以同樣方式挪用公款17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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