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福建日報報道,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廈門特大走私案涉案人員莊如順、陳燕新、王燕棣的減刑案件,並根據上述三人在死緩刑執行期間的悔罪表現和有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刑事裁定,對莊如順、陳燕新、王燕棣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減爲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莊如順、陳燕新、王燕棣分別原系福建省公安廳副廳長、福建省石油總公司總經理、廈門象嶼新大地進出口公司總經理。莊如順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陳燕新因犯受賄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王燕棣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三罪犯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福建高院依法定程序,根據《刑法》第29條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的規定,對莊如順等三名罪犯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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