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在本市某貿易公司購買了一輛價值14萬餘元的寶來轎車,照理說,買到愛車應該是一件高興的事,可是孟某不但新車沒開成還爲此打了二年的官司。原來,他在提車時發現所購轎車引擎蓋部位存在色差,孟某要求調換一輛的要求遭到該公司的拒絕後,孟某隻好將新買的車封存起來請公證處作證據保全。經過近二年的訴訟,日前,法院終審判決該貿易公司按原價退車並賠償相應損失。
2004年7月19日,孟某在本市某貿易公司花142800元購買了一輛寶來轎車,並支付了14566元用於辦理車務手續。孟某交付購車款後,該貿易公司爲其辦理了汽車牌照。然而7月21日孟某提車時發現所購車輛引擎機蓋部位存在色差,與該貿易公司協商未得到解決,即將該車通過公證程序存放於本市河西區解放南路延長線一平房內,並封閉門窗,進行了證據保全。孟某訴請該貿易公司雙倍返還購車款及其他費用人民幣14萬餘元。後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該公司按原價退車,並賠償孟某辦理車務手續支出費、公證費、訴訟費、鑑定費、律師費、租房存車費、利息、租車費共計人民幣250513元。
庭審中,經孟某申請,原審法院委託天津市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對訴爭車輛進行了鑑定,鑑定結論爲訴爭車輛左機蓋比右機蓋及車頂多出兩層噴漆;機蓋左側第一層清漆、第三層清漆與右側第一層清漆成分相同,且與車頂第一層清漆的成分相同;機蓋左側第二層白漆、第四層白漆與機蓋右側第二層白漆的成分相同,且與車頂第二層白漆的成分相同;固定機蓋兩側的螺絲被鬆動過。該公司認可色差事實的存在,但無法解釋造成色差的原因。原審法院向車輛生產廠家一汽大衆汽車有限公司調取了訴爭車輛的生產記錄,並對一汽大衆銷售總公司駐津中轉庫人員做了調查,證實訴爭車輛出廠合格。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爲,雙方之間爲汽車買賣合同關係,孟某按照雙方約定,將購車款及辦理車務手續的有關費用給付該貿易公司,履行了合同約定義務。該貿易公司接受了孟某交納的款項,除應按約定爲孟某辦理車務手續外,還應當按時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車輛,而該公司交付的訴爭車輛存在色差,且固定機蓋兩側的螺絲被鬆動過,因此訴爭車輛存在質量問題,貿易公司應承擔責任。2006年4月30日,一審法院做出判決,貿易公司退還孟某購車款及爲辦理車務手續所支付的費用,給付孟某利息損失、公證費、存車費共計11147元。
貿易公司不服原審法院的判決,認爲訴爭車輛存在色差不屬於產品質量問題,且鑑定機構所做出的鑑定報告也沒有認定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並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孟某自貿易公司提車時發現訴爭車輛引擎機蓋部位存在色差,經與貿易公司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孟某於同日經天津市公證處公證,將訴爭車輛採取保全措施予以封存,即排除了孟某對訴爭車輛造成損害的可能性;根據一汽大衆汽車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車銷售清單》可以證明訴爭車輛已於2004年2月27日轉由該貿易公司銷售,此後貿易公司應該承擔訴爭車輛的風險責任,但貿易公司不能舉證證明色差及螺絲鬆動原因,不能對訴爭車輛的質量瑕疵做出合理解釋,故應認定貿易公司應對瑕疵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賢達律師事務所胡橋律師認爲,孟某作爲買方,在足額交納購車款後,即有權取得合格車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另外,孟某發現質量問題後及時對轎車進行了證據保全,也爲今後的訴訟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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