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天津證監局正式宣布,全面叫停至今已發展了八年的銀證通業務。據了解,在目前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開展的銀證通業務中,有的開戶由銀行代理完成,有的委托通過銀行的系統進行,有的資金交收由銀行代理完成,有的證券投資者的開戶資料由銀行代為保管……這些業務環節違反了新《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必須加以糾正。
始終無法律依據運行
據了解,銀證通業務是指投資者直接將在商業銀行開立的活期存款賬戶作為證券保證金賬戶和清算賬戶,通過銀行或證券公司的委托系統進行證券買賣和管理資金清算的一種業務,其前身就是『存折炒股』。天津證監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中國證監會早在1999年就下發了《關於禁止『存折炒股』的通知》,明確禁止開展類似業務。也就是說,銀證通業務從未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正式認可,一直處於無法律依據的運行狀態。
違反新《證券法》規定
天津證監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銀證通業務違反新《證券法》的規定:在銀證通業務模式中,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投資者三方簽訂證券交易委托協議,由商業銀行審核證券投資者的身份和證件,代理客戶開立證券交易賬戶並保存客戶有關開戶資料,這違反了新《證券法》第111條『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簽訂證券交易委托協議,為投資者開立證券交易賬戶』、第147條『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第44條『證券公司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的規定;客戶通過銀行系統發起買賣委托,違反了新《證券法》第111條『投資者應當委托證券公司代其買賣證券』的規定;客戶的資金交收由銀行代理完成,違反了新《證券法》第112條『證券公司承擔清算交收責任』的規定。上述行為表明,在銀證通業務中,商業銀行已經實質介入證券業務,而國家對此並無『另有規定』,因此,也違反了新《證券法》第6條『證券業與銀行業實行分業經營』的規定。
存在三大業務風險
天津證監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銀證通業務存在三大業務風險。一、投資者開戶時,由商業銀行審核證券投資者的身份和證件,一方面,證券公司無法向投資者解釋協議條款、進行風險提示等,另一方面,證券公司也無法對投資者進行風險分類管理,投資者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二、在委托交易中,客戶每進行一筆交易都要訪問銀行主機系統,造成很大的運行壓力;三、在清算交收環節,證券公司將清算數據發給銀行,然後銀行根據證券公司發來的數據用自己的資產進行交收,從而使銀行成為交收風險的承擔者。因此,銀證通業務的大規模開展,對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和投資者利益的保護都是不利的。
銀證通客戶轉換分兩步走
據了解,證監會對各證監局規范現有銀證通業務的進度和最終完成,時間上不作統一規定。現有銀證通客戶的轉換可實行兩步走:第一步,將現有銀證通業務轉換為銀證轉賬,在轉換過程中,為保持現有銀證通客戶的現有利益,實現平穩過渡,可暫時保持其現有傭金水平不變;第二步,待中國證監會全面推廣第三方存管後,可將其轉換成第三方存管客戶。 本篇新聞熱門關鍵詞:風險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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