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中被告『秦塵』向沈陽鞠躬致歉
『無論官司輸贏,只要我到北京出庭就是勝利!』國內首例博客告博客案被告『秦塵』如是說。
北京海淀法院原計劃於8月7日審理此案,後因被告『秦塵』沒有到庭推遲至昨天上午9:00開庭。原告沈陽的兩個代理人,與被告『秦塵』以及博客網的代理人在法庭上進行了激烈的爭辯。
小博客『秦塵』:我在替天行道
沈陽的代理人表示,『秦塵』所寫的『狂犬病,不僅亂叫還亂咬』、『一個熟讀《葵花寶典》,擅長自宮的獸醫』、『沈陽是個受虐狂,哈哈兒』、『玉米蟲』等許多連代理人都不忍一一列舉的詞語,給沈陽本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秦塵』則反駁,在2005年6月20日,他與沈陽在QQ上相識,沈陽首先對他進行了很多暗示性中傷,自此,他查閱了沈陽2004年大量的文章,看到他對互聯網很多業內人士進行攻擊,所以纔發表了那些東西,『我是在替天行道,為所有被他侮辱的網友出口氣。』
『秦塵』還補充道,『玉米蟲』是指國內大量從事投機倒賣域名的人的稱呼,並沒有污辱性。沈陽就是做這個的。博客癡呆癥、網蟲、《葵花寶典》、『自宮』都源自沈陽的文章。
老博客代理人:看不到道歉的誠意
庭審過程中,小博客『秦塵』表示,2006年3月,正在天津實習的他,接受中央電視臺新聞頻道《紀事》欄目采訪時,曾表示願意主動就自己的過激言詞表示道歉。
『我會主動刪除與沈陽有關的文字,對於之前的過激言行承擔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主動讓步,尋求和解的可能』,『秦塵』說,並起身向原告席鞠了一躬。
沈陽的代理人則認為,在答辯期間『秦塵』曾說『沈陽以一個40多歲老男人的閱歷,故意激怒我』等有辱沈陽的話,還引起法庭一陣哄笑,並沒有讓人看到道歉的誠意。
小博客:我已經在揚州起訴了沈陽『每次攻擊,都是沈陽先挑釁的,我被迫還擊。』『秦塵』說,而且沈陽還連續發文《透視揚州大學歷史系學生『秦塵』的博客邏輯》五篇,不僅是進行人身攻擊,還將其個人資料有目的地散播到互聯網世界,對其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和傷害,『這是一個年輕人所不能承受的,為此我已經向揚州市維揚區法院對沈陽提起了訴訟,法院也已經受理了。』
『很感謝你們起訴我,以前這些法律依據我都不知道,現在我知道了,我覺得沈陽在起訴我之前,應該起訴他自己。』『秦塵』說完後,法庭又是一陣哄笑。
沈陽的代理人則認為,是『秦塵』在文章中把他自己的真實資料公布出來的,所以不存在沈陽侵犯了他的隱私權。
博客網代理人:案子和我們沒有關系
原告方認為,博客網沒有盡到監管職責,導致涉案文章廣泛流傳,在百度搜索中能找到很多文章的鏈接,嚴重影響了沈陽的社會評價。
博客網代理人表示,『秦塵』所發表的涉案文章,在原告做公證的時候,博客網就已經刪除了。原告是通過百度搜索引擎得到的侵權文章,與博客網沒有關系。
轉載文章能算侵權嗎?
就沈陽起訴書中一篇《透視獸醫網蟲(一):扒沈陽的皮》的文章,『秦塵』表示,那篇文章是他轉載的,『我沒有扒過沈陽的皮。』
沈陽的代理人則反駁道,這篇文章是博客網員工『肖容』所寫的,但是『秦塵』轉載也是侵權,而且加重了名譽侵權。
對此博客網的代理人表示,博客網沒有授權『肖容』以職務行為發表該文章,而且,文章是否存在也需要核實。
網站有無監管義務?原告方認為,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監督審查義務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當然的法定義務,不必經用戶書面投訴就應刪除。
博客網的代理律師則表示,平時用戶編輯文章直接點發送就能發表了,網站只能進行事後監管,對文章的關鍵信息進行審查,若違反法律法規時,就會及時刪除。涉及名譽侵權的文章,要經用戶書面進行投訴,網站核實後纔能進行刪除。
因原告方明確表示不同意調解,法院將擇期對此案繼續進行審理。
老博客被罵,小博客喊冤,孰是孰非?本報將繼續關注。
博客網代理人:此案與南京的博客侵權案不同
去年9月南京大學教授陳堂發無意間搜索到中國博客網上的一則網絡日志,其中含有侮辱自己的內容。陳堂發認為杭州博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沒有盡到監管責任,將其告上法庭。日前,法院認定杭州博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監管不力,判決其在中國博客網首頁向陳堂發刊登致歉聲明並保留10天,同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元。
本案休庭後博客網的代理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案與杭州博客網的案子有很大區別,因為他們拒不刪除涉案文章,而我們已經及時刪除了侵權文章。
案件回顧:老博客沈陽在瀏覽網頁時發現,網名為『秦塵』的小博客寫了很多侮辱其人格的文章,一怒之下,將『秦塵』以及最先刊載這些文章的博客網作為共同被告一並告上法庭,索賠精神損失費1萬元。此案被稱為國內首例博客訴博客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