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文成弟能剋制貪心,不去貪污那370萬元公款,只以自己給自己發包工程、承建、轉讓土地開發的方式撈錢。那麼,儘管他非法斂財近億元,卻最多隻能領罪7年有期徒刑甚至根本就判不了刑。”當這起涉及金額近億元的特大貪污案,歷時兩年審理,終於有了結果之時,辦案檢察官發出了這樣的感嘆。
近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終審判處瀘州市原市政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經理文成弟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辦案線索來自首富傳言
說起來有點不可思議,查處文成弟的線索,竟是一個類似民間笑話的話題。
瀘州市的城西新區,原是華陽鄉飛躍三隊一片寂涼的農用土地,經過近十年的開發,已是滄海桑田之感。
這片新市區的開發建設,原市政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經理文成弟“功不可沒”。
“現在瀘州誰最富有?”最後的答案竟然是文成弟!可文成弟平時不張揚、不擺闊、爲人低調,認識他的人都難以相信。然而說文成弟富的人拿出了硬梆梆的理由:“好幾條街上都有他的鋪面,串成串能連成好長一片。”
2004年春節期間流行於瀘州市的這個話題,傳到了市檢察院檢察長鍾長鳴的耳中。他敏銳地感到:“無風不起浪。文成弟任市政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多年,手握轉讓土地和發包工程的大權,只要有動機,就完全有條件利用職權,從中漁利。”
循着這個思路,調查迅速展開了。
祕密初查查出一堆問題
經祕密初查,檢察官發現,1992年,瀘州市建委批准成立了瀘州市市政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屬國有經濟,法定代表人文成弟。1995年,瀘州市政府爲完成城西主幹道工程,委託開發公司統徵開發瀘州市江陽區華陽鄉飛躍三隊土地,規定財政不投資,由開發公司代表政府用統徵開發的收入作爲主幹道的建設資金,滾動開發,文成弟具體負責這項工作。於是文成弟集土地統徵、轉讓、開發、工程發包的權力於一身。
文成弟的經濟問題也嚴重存在:國有市政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在2002年改制成爲股份制的市政開發有限公司時,一向不顯山露水的文成弟突然出資640萬元,以自己和妻兒的名義購買了新公司80%的股份,也由此出任新公司的經理。他的鋪面多得很的傳說,也初步得到了證實,僅所查到的一條街上的鋪面就達三十多套,分別以他自己及妻兒的名義登記的產權,登記時間也在改制之前,其價值起碼在千萬元以上。憑這兩筆資產,雖然暫時算不上瀘州的首富,但是遠遠超出了文成弟及其妻兒的正常收入。
公司改制前,文成弟是國有公司的經理,公司所賺的錢不歸他所有,他只是按月拿工資和獎金,不會太多;他的妻子不過是一家破產企業的普通職工,收入非常有限;兒子還是在校學生,更無收入;通過在各家銀行調查,文成弟當時並沒有貸款。那麼他購買新公司80%股份和購買鋪面的鉅額資金從何而來呢?
檢察官演雙簧密“請”文成弟
針對文成弟暴露出來的經濟問題,市檢察院在市紀委的配合下,有條不紊地展開了行動。
爲了避免打草驚蛇,調查組決定先把文成弟祕密“請”到規定地點,要求他按規定說清問題。
2004年3月12日,瀘州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支隊長陳世強、反貪局副局長劉勇,着便裝來到了已是文成弟所有的市政開發有限公司。
“我們是化工集團的,準備買二十多套住房,要與你們老闆親自面談。”公司人員見是一筆大生意,不敢怠慢,立即打電話告知文成弟,文成弟迅即驅車而回。
陳世強以化工集團老總的身份與文成弟先是一番寒暄,接着又與祕書身份的劉勇一唱一和,誇文成弟修建的房子在瀘州很有名氣,然後煞有介事地說:“我們企業老職工多,辛苦了一輩子,現在還住在七八十年代的老房子裏,我真是於心不忍呵!所以我們決定給他們換換房子,還請文老闆多多關照!”事故圓滑且是商場老手的文成弟立即打蛇隨棍上,奉承道:“陳總這麼爲職工着想,真是難得。像你這樣的好領導,我一定要優惠!”
陳世強連聲稱謝後,也順勢說道:“能不能麻煩文老闆親自帶我們去看看房子,看準了也好當面把價格定下來。”文成弟高興地一口應承。劉勇故意說道:“要不要我給司機打個電話把車開來。”文成弟忙說:“不用、不用,就坐我的車,我親自開。”這正合陳、劉二人的心意。
文成弟駕車攜二人出了他的公司後,陳世強對他說道:“文老闆,我有一個朋友也要買房子,想搭我們團購的順風船,多一些優惠。他就住在刺園路,能不能順道把他捎上?”文成弟爽快應承,驅車駛向刺園路。
到了刺園路市檢察院的後門,陳世強又說:“文老闆,我的朋友就住在這裏面。”
文成弟一驚,詫異地問道:“這,這是檢察院呵?”陳世強不動聲色地說道:“檢察院修建了新宿舍,有的檢察官就把這裏的老房子賣了。我的朋友就買了一套。”文成弟將信將疑,忐忑不安地將車開進了檢察院。等文成弟將車停好之後,劉勇先下了車,給文成弟打開車門,蓄勢以待。這時陳世強面容一肅,說:“文老闆,我們就是檢察院的,要傳喚你問一些事。請你下車吧!”文成弟剎時臉色數變,強作鎮定地下了車。
躲閃實質問題偵查初受阻
文成弟的下屬以爲老闆真的帶客戶去看房子了,所以當檢察官突然前來查封賬務資料時,公司還一切如故,這正是密“請”文成弟想要達到的效果。
財務人員被請到檢察院也相當配合,但是他們除了提供文成弟曾將原國有開發公司9萬元資金劃到他的新公司,然後又將其中的6萬元挪用給朋友之外,再也說不出文成弟的其他經濟問題。
根據以往的經驗,像文成弟這類人物涉嫌職務犯罪,不外兩種情況:一是利用自己具有轉讓土地和發包工程的權力索賄受賄;二是趁公司改制之機,利用自己操控公司事務的有利地位,從中做手腳,侵吞國有資產,然後借雞生蛋,又用蛋孵雞,把國有公司變爲自己所有。可是通過對改制前後兩個公司進行認真細緻的查賬,沒有發現這兩類經濟問題。
文成弟到案之後,更是矢口否認自己存在任何經濟問題,反而大擺功勞。他吹擂得最多的,就是自己如何擅長“空手套白狼”,在政府不投資的條件下,如何搞開發,如何建工程,不但使城西新區有了今日的氣象,還賺了錢上交政府。對於改制時自己購買新公司80%股份及購買鋪面的鉅額資金來源,文成弟聲稱是自己帶着徒弟四處包工程掙的錢。而他提出的所包工程的事例大都時間久遠,關係複雜,查證艱難。
“查證再難也要查個水落石出!”鍾長鳴下定了決心。
憑藉多年的偵查經驗,鍾長鳴從困難中看到了希望。他分析,文成弟說的那些工程雖然查證困難,但也恰恰反映了他是心虛,在躲閃問題。關鍵是要把文成弟提供的所包工程查清楚,以有力的證據揭破其謊言。
瀘州市檢察院分別成立了以反貪局副局長劉勇爲組長的外查組、以反貪局副局長徐海爲組長的內審組,還從各縣、區檢察院抽調了大批以查賬見長的幹警,組成了以技術處處長趙紅爲組長的查賬組。各組由副檢察長於強具體協調,並規定每晚開碰頭會通報工作、研究對策。
真正的較量由此拉開了序幕。
鉅貪黔驢技窮交代撈錢花樣
功夫不負有心人!通過幹警們辛勤奔波、外調內查、艱難取證,文成弟所包工程的真相一個個揭開了,不是水分太多,就是漏洞百出。
在確鑿的事實面前,文成弟依然頑抗,但是爲了自圓其說,他又不得不提供他帶徒弟包工程掙錢的新事例。
文成弟稱,他早年還在當泥瓦匠的時候就收了一個徒弟李某,師徒感情很好。李某後來承包了市江北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第三處(以下簡稱三處),從自己手裏包了大量工程,掙了不少錢。自己買股份和鋪面的錢,就是這個徒弟給的。
“你的徒弟憑什麼要給你如此之巨的資金?”面對徐海的這一問,文成弟陷入了兩難境地:如果說這筆錢是徒弟送的,那自己就犯了爲徒弟謀利收受鉅額賄賂的重罪。如果說錢是向徒弟借的,可是事先又沒有準備借據,也沒有和徒弟串供。再說這些檢察官精得很,徒弟在他們的追問之下肯定難以自圓其說。兩害相權取其輕,文成弟在無奈之下只得供認:徒弟承包的“三處”真正的老闆就是自己,徒弟只是掛了一個經理的名替自己打工,按自己的意圖辦事,所以“三處”掙的錢就是自己的錢,來路是正的。
專案組立即將李某傳喚到檢察院詢問。李某如實供認自己只是按師傅的旨意辦事,具體負責現場施工、工人管理及其處理日常事務,“三處”所獲利潤也全歸師傅所有,自己只是領取相應的報酬和獎勵。
李某的供述完全印證了文成弟的交代。徐海和劉勇兩位副局長乘勝追擊,加大審訊力度,文成弟無奈之下又交代出市江陽房屋建築安裝公司第七處(以下簡稱七處)也是自己承包的,只不過是以自己當時還在讀書的兒子的名義承包的。他把市政工程主要發包給“三處”承建,把土地主要轉讓給“七處”開發,其實都是由自己來一手操控經營,他居然認爲“這只是一種商業經營的巧妙運作”。
大海撈針拉網查賬鐵證浮出
“三處”和“七處”成爲偵破此案的突破口。
由於“三處”和“七處”根本就沒有建立賬務,給查賬工作帶來了相當大的困難。趙紅處長帶領查賬組的幹警,從兩個處一團亂麻似的業務往來和資金往來中,捋頭緒、覓問題,他們對全市金融機構所屬的近五十個支行、營業所、分理處進行了拉網式的調查,好似大海撈針一般。
他們還真從“大海”中把“針”給撈上來了。一筆奇怪的資金流向引起了查賬組的注意:市國土局建房,卻向“三處”去購回土地使用權,於2000年8月向“三處”支付了370萬元土地轉讓金。辦案幹警疑惑,飛躍三隊由開發公司統徵開發,國土局的錢應該付給開發公司纔對,爲什麼付給了“三處”呢?
從國土局瞭解到的情況是,當年國土局欲收回和本局相連的“看守所側”這塊地建房,遂派人與開發公司聯繫。開發公司經理文成弟稱,由於開發公司欠“三處”的承建工程款,就用土地抵付,國土局想要的那塊地早已抵付給了“三處”,所以國土局就只能從“三處”購回該地使用權。
開發公司用土地抵付了“三處”承建工程款,那麼開發公司當年的賬上應該反映出來。可是查賬組的幹警卻沒有在開發公司當年的賬上查到國土局支付的這筆土地轉讓金。再查開發公司工程科繪製的“飛躍三隊土地出讓圖”,圖上也沒有“看守所側”這塊地。詢問負責製圖的工程科熊科長,他說:“當時文經理告訴我說,這塊地與飛躍三隊存在爭議,是飛躍三隊的,叫我不要畫上去。”外查組走訪飛躍三隊當年幹部,他們說根本就沒有這回事。
國土局支付的土地轉讓金又到哪裏去了呢?再找到“三處”的傀儡經理李某詢問得知,李某按照文成弟的囑咐到國土局收了370萬元土地轉讓金後,立即將其中的350萬元轉到了以文成弟兒子名義登記的志祥公司賬上,文成弟還叮囑李某“這事不要拿出去說”。
李某的供述和檢察幹警查獲的證據,形成了嚴密的證據鎖鏈,完全印證了文成弟採用調包計把國土局支付的收回“看守所側”這塊地的370萬元土地轉讓金全部貪污的事實。
經專門負責文成弟財產清理的徐顯忠檢察官查證覈實,文成弟採用各種手段非法斂財共計九千多萬元,其中鋪面就有一百四十多套,分佈在4條街上。然而讓文成弟被判處無期徒刑並沒收全部財產的犯罪金額,卻只是他採用調包計貪污的國土局支付的370萬元土地轉讓金。
滅新型腐敗須應變求變
文成弟利用手中的權力,充分施展他自鳴得意的“空手套白狼”的本事,掙了大錢卻落入了監牢。
貪污受賄是重罪,處罰極嚴,風險又大,所以這種傳統的撈錢方式,聰明過人的文成弟不屑爲之,他以碩大的胃口創新了一種更貪婪而風險卻小得多的撈錢方式。
據瞭解,現行刑法對這種方式的撈錢行爲卻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對於這種方式的撈錢行爲能否處罰,司法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人認爲,這種方式的撈錢行爲,其中一部分已構成現行刑法規定的“爲親友非法牟利罪”或者“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可以按照這兩個罪來處罰;有人認爲,依據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而且不得類推,所以文成弟雖然違反了公司法、合同法、黨紀政紀,違法所得可能被追繳,但是卻缺乏追究刑事責任的相應依據,不會被判刑。即便能夠以“爲親友非法牟利罪”或者“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來定罪處罰,可是這兩個罪都規定: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據瞭解,在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中、兩級法院一審和二審的判決書中,都沒有提及文成弟創新的這種自己給自己發包工程承建、轉讓土地開發的非法撈錢行爲,所考慮的或許就是法律規定不明確,可能使庭審橫生枝節。
可以想象,如果文成弟不去貪污那370萬元公款,只以自己給自己發包工程承建、轉讓土地開發的方式撈錢,儘管他非法斂財近億元,卻最多隻能領罪7年有期徒刑甚至根本就判不了刑。這樣的追究結果,對於這類新型犯罪是缺乏威懾力的。
落一葉而知秋。對於這類剛暴露出來的新型腐敗行爲,相關職能部門要引起高度重視,認真研究,加強預防和懲治。既要儘快地從刑事立法上規範這類行爲的刑事責任,也要從創新管理機制上來堵塞這種行爲得以產生和得逞的漏洞,從源頭上解決問題。
隨着我國懲治腐敗的力度不斷加大,貪污腐敗分子也在鑽法律的空子,“改革創新”撈錢的方式方法,以逃避打擊。因此懲腐肅貪和預防職務犯罪必須應變求變,與時俱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