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週刊刊載文章稱,目前,中國反腐倡廉法規制度並不少,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初步實現了有法可依。但是,由於各種原因,仍存在一些法規制度落實不到位,沒有發揮出應有效力的情況。
中央黨校法理學教授林在接受《瞭望新聞週刊》採訪時說,“一個發現不了問題的制度,本身一定存有嚴重缺陷。”,“一項制度即便在理論上非常完善,如果背後沒有監督機制使其得以嚴格執行,那麼這項制度就形同虛設”。“比如說,財產申報制度是一個好制度,在這個制度下,任何不正常的收入都會使人產生懷疑。”林告訴《瞭望新聞週刊》。“可是有一些官員明明收入非常高,年終報表時卻填得非常少,這種年年虛報的情況卻始終沒有得到有效遏制,這主要是因爲財產申報的結果沒有被公示,說明對制度的落實監督不足。”
文章說,面對現有的1200件反腐法規制度,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門管理不嚴、執行不力,有的甚至人爲的破壞制度,導致一些法規制度落實不到位,沒有發揮出應有的效力的情況依然存在。因此,制定制度和嚴格執行制度,同等重要。
中央黨校黨建部教授高新民認爲,要貫徹落實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首先各級領導幹部要提高自身素質,帶頭遵守制度,自覺用制度約束自己的言行。同時加強法規制度的宣傳教育,使廣大黨員幹部瞭解制度,營造執行制度的良好氛圍。其次,監督者要具備一定的權力,要加強法規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再者,要充分顯示制度的剛性特點,堅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切實維護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她同時也指出,僅僅依賴黨員幹部個人的自覺性來執行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具有一定的暫時性,長遠看仍需要一種監督的權力促使黨員幹部遵守制度。“目前來看,這種權力就是黨內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文章指出,而比較有效的工作方式,則是加強法規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機制。建立健全督辦機制,及時彙總執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責成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解決。
文章稱,2005年底,中紀委監察部對56個派駐機構進行了全面的統一管理,派駐機構的工作人員在人事關係上將歸中紀委單一管轄。對中紀委派駐部委機構實行統一管理,是中共中央爲改革和完善紀律檢查體制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加強黨內監督的一項重大舉措。在中國現行的政治體制下,黨的紀律檢查系統改變爲垂直領導,讓下級紀檢部門直接對中紀委負責,無疑是遏制腐敗相對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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