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是夏季服飾換季促銷高峯期,衆多商家一如既往地打出了誘人的折扣。昨天,記者在本市各大商場內看到,很多商家在換季促銷打折商品旁邊註明“打折商品售後不退換”的字樣,而換季打折商品的發票上也有“打折商品概不退換”的標記。
近日,家住河東區的孫女士告訴記者,週末她在本市一家高檔百貨店內購買了一條換季促銷的連衣裙,打完5折後的價格是360元。回到家後,孫女士發現裙子上的繡花部分針線脫落,隨即回到商場要求退換。然而商家卻說發票上已經寫明“減價貨品一律恕不退貨或退款”。孫女士對此十分不滿:“該商品,商場是以換季促銷爲由出售的,而不是以殘次品或處理品來賣的,商家就應該保證售出商品的品質。在購買裙子之前,我並沒有被告知打折商品不能退換,店內也沒有任何提示牌告知顧客這一要求。商家在沒有徵得顧客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強加這一要求,實屬‘霸王條款’!”據調查,在本市衆多商家的換季促銷中,打折商品不退換的情況很普遍。
據悉,日前商務部公佈了《零售商促銷行爲管理辦法(草案)》。《辦法》中明確規定,促銷商品應可自由退換,模糊促銷將被叫停,虛構原價的降價行爲也將受到懲處。市消費者協會的負責人表示,根據有關規定,商家必須保證售出商品的質量,如果售出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應該無條件修理、調換或者退款,即便是促銷打折商品也不例外,除非是本身因爲質量問題而促銷打折的,但也應事先告知消費者質量上的問題。除此之外,即便是買一送一的贈品,商家也有義務保證贈品的質量,如果在三包期限內遭遇質量問題,因贈品無法界定價格,商家有義務聯繫廠家進行免費維修。商家規定打折商品概不退換是單方面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爲。如果消費者在購買的換季商品的發票上註明了不予以三包的字樣,可將發票作爲證據到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利益受損的打折商品購買者可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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