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區新街口南大街20號西安飯莊有印着“領袖飯”的菜單,遭到前去就餐顧客的質疑——這是商家以領袖的名義做的變相廣告。
一套“領袖飯”120元
據市民張先生介紹,前天他到西安飯莊吃飯,發現餐廳裏掛着領袖站在餐桌前的圖畫,而且菜單上有標價爲120元的“領袖飯”。
昨天中午,記者趕到西安飯莊,看見菜單的第二頁寫着領袖某年某月某日在此用膳,6道菜加1份泡饃標價爲120元,6道菜分別是溫拌腰絲、酸辣黃瓜、西安燴菜、瓦塊魚、鍋燒牛肉、爆兩樣。據服務員介紹,菜單上的120元價格就是領袖當年用膳菜餚現在的價錢。
“爲了方便介紹和點菜”
“其實拿歷史做一下介紹,也算餐館特色,”昨天在該店就餐的樑先生表示,“可菜單上標出價錢,就讓人明顯覺得是廣告。”
據西安飯莊辦公室負責人祁女士介紹,店裏菜單上及牆壁上關於領袖的字樣及圖畫,均是在介紹店裏的特色及企業文化,並無任何做廣告的意思。“也是方便客人點菜,”祁女士說,“以前很多客人都問,領袖在我們店裏吃過的是什麼飯。”
“拿領導人做廣告”正被嚴查
據瞭解,近日,國家工商總局下發的《關於對廣告中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的違法行爲進行檢查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各類商場專賣店、特許經營店、餐飲店及其他銷售點,擺放領導同志題詞、照片及其他在廣告中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的行爲是檢查的重點。
相關說法
工商:禁拿領導人做廣告
北京市工商局工作人員表示,擺放“領導人題詞、照片”究竟是一種廣告行爲,還是介紹歷史行爲,需要進一步界定。如果只是用來介紹商家的歷史,應該是允許的,但如果拿領導人的照片和題詞在廣告中宣傳,是禁止的。
律師:應認定爲廣告行爲
北京雄志律師事務所的趙廷凱律師認爲,認定經營單位經營中存在的使用領袖名義的行爲是否構成違法,關鍵是要看其使用行爲是否屬於《廣告法》中規定的廣告。趙廷凱律師認爲,根據《廣告法》,餐飲經營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使用國家領導人的名義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行爲,應該認定爲廣告行爲,有關部門應依法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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