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日前下發的《公安機關獎勵考覈工作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獎勵申報事項進行考覈時,應當徵求考覈對象所在公安機關紀檢、監察、法制部門的意見,並由他們出具書面意見材料。
公安部出臺這一規定是爲了促進系統內獎勵考覈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建設。根據規定,考覈對象爲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及其領導成員的,應當徵求考覈對象所在上一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法制部門的意見,並由他們出具書面意見材料。考覈材料包括考覈工作情況、各方面的意見和考覈對象的主要表現、突出成績以及存在的主要缺點、不足等內容。
規定強調,公安機關獎勵考覈部門應當根據獎勵標準和條件,科學確定考覈內容,全面考察考覈對象各方面的表現情況,注重考察工作實績。考覈對象爲個人的,應當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的表現;考覈對象爲建制單位的,應當全面考察其班子建設、制度建設、業務工作、隊伍管理等方面的情況;考覈對象爲非建制單位的,應當全面考察其工作部署組織和工作方法、程序、質量、成效等方面的情況。
規定明確,公安機關獎勵考覈實行工作責任制,對未按規定進行考覈的獎勵申報事項,獎勵批准機關不予受理。公安機關未按規定進行考覈或者在考覈時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工作失誤,產生嚴重後果的,應對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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