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使建築施工企業的合同糾紛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防止產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發生;同時也爲了降低施工企業和勞務分包隊伍維權成本,防止過激行爲解決糾紛事件的發生,維護企業和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天津市建委日前頒佈實施《施工企業合同糾紛調解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明確,各區縣建委要建立施工企業合同糾紛調解機制。在加強行政管理的同時,需設專人和機構爲合同糾紛雙方提供調解,使隱患問題得到及時、有效地解決。市建委設立調解辦公室。按照屬地管理原則,9月底前,各區縣建委應將市、區(縣)合同調解辦公室的電話和辦公地點在每個工地現場進行公示。區(縣)合同調解辦公室要在各區(縣)建委正式掛牌。市施工合同糾紛調解辦公室負責受理區(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合同糾紛的調解;負責直接受理或協助區(縣)受理市管工程及外地進津企業合同糾紛的調解。區縣施工合同糾紛調解辦公室負責對本轄區內工程項目合同糾紛的協調解決。
各總、分包企業發生施工合同糾紛問題,應首先由雙方企業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由一方或雙方企業按調解管轄,向市或區(縣)合同調解辦公室申請進行調解。在調解糾紛期間,必須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不得以拖欠工程款或分包款爲由拖欠農民工工資。
目前正值秋收農民工返鄉時間,市、區(縣)兩級合同調解辦公室要開始受理施工企業合同糾紛問題,避免出現因合同糾紛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和農民工集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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