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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東方國際狩獵場有限公司狀告其侵權索賠1元
沸沸揚揚的富士康公司與第一財經日報名譽權案件剛剛和解,9月13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又受理了山西東方國際狩獵場有限公司起訴《第一財經日報社》名譽權一案。該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在該《第一財經日報社》及所涉媒體在頭版頭條醒目連續5次向原告賠禮道歉,併爲原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人民幣1元。
原告訴稱,原告是經國家林業局、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公安廳批准,並依法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華北地區唯一的國際狩獵場。狩獵場位於平均海拔1560米的太月山原始森林,面積200多平方公里。狩獵場區域內生存、繁衍的野生動物有金錢豹、袍子、獾子、山雞野豬、野兔等飛禽走獸。但國家林業部門對狩獵的動物有着明確的規定,嚴禁獵殺金錢豹。現原告從2006年元月一日起,正在籌備“首屆中國國際狩獵節”,已投入巨資進行國內外的廣告宣傳和招商工作。
2006年8月14日,被告第一財經日報社刊登被告章軻署名文章,標題爲《國內狩獵場暴利之誘:金錢豹可獵殺》。文中稱:“在一些狩獵場,不僅可以獵殺國家一級保護動物金錢豹、梅花鹿,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黑熊,以及駝鹿、馬鹿和榛雞,更是可以免費獵殺野豬、袍子、雪兔、松鼠、狐狸等野生動物。‘你要不信的話,可以馬上到山西東方國際狩獵場的網站上查一查。他們那裏就可以打到金錢豹。’這位知情人士說。記者隨後在山西東方國際狩獵場的網站上查實,這裏確有‘金錢豹、梅花鹿、馬鹿、黃羊、野豬、狐、林麝、袍子等230多鍾’,且都列在狩獵範圍”。該文發表後,立即在國內外各媒體引起軒然大波。認爲原告狩獵場置國家法律於不顧,可對金錢豹等一類保護動物進行獵殺。各媒體紛紛對原告狩獵場“暴利之誘”、“可獵殺金錢豹”進行轉載報道。
原告認爲,被告作爲新聞媒體,對客觀事實應如實報道。被告未經覈實或出於某種企圖,對原告狩獵場故意用“暴利之誘”、“可獵殺金錢豹”等捏造的虛假事實進行散佈,對原告的名譽權造成極大的損害,並對原告投入巨資正在進行的“首屆中國國際狩獵節”的籌備工作和商業信譽造成極大損害,經濟損失將難以估量。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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