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富士康案終告一段落。9月3日,第一財經日報社與富士康科技集團(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發表聯合聲明,稱雙方“基於建設和諧社會、充分尊重新聞從業者的社會職責、保障企業正當權利之目的”,決定和解。富士康科技集團已於當日撤訴。
結果出人意料。在雙方簡短的聯合聲明中,沒能讀到任何關於真相的解釋:引發訴訟的那篇報道是否屬實?“被機器罰站12小時”的現象到底有過沒有?那些工人的收入到底是多少?觸目的只是雙方互致的一連串“敬意”、“歉意”以及“善意”表白,頗有些“不打不成交”的意思。看其中濃濃的“和諧”氣氛,讓曾經特別關注此案者感到很困惑:你們雙方到底誰對誰錯了呢?而我們的知情權又在哪裏?
是的,我們的知情權呢?富士康案(現在,或許應改稱“富士康事件”了)發展到今天,已決不是第一財經日報社與富士康科技集團兩家的“門內事”。雙方一爲容納了幾十萬人就業的大型企業,一爲被稱爲“社會良心”的媒體;引發爭執的內容涉及工人權益保護,涉及勞動法規的落實。如此身份和訴訟內容已經決定了這是一樁公共事件。既然是公共事件,就不宜“私了”——“私了”或也可以,但請先留下真相。
企業和媒體,一方有雄厚資本基礎,一方佔據了話語權的制高點,同是社會上兩個非常強勢的機構。如此兩個機構“互相尊重”、“攜手合作爲創建和諧社會,並增進勞工權益而努力”是必要的,但所謂“和諧”絕非兩個強勢機構之間就要一團和氣、息事寧人,乃至不打不成交、惺惺相惜。欲求社會之大和諧,越是這樣的強勢方,越不能“爲友者諱”,雙方理應本着“理不辯弗明”的態度。
興訟,並非一定是基於仇恨或惡意。媒體對忽視勞工權益的企業進行監督,幫助企業把好“人道關”,是對企業的救贖而非打擊。同理,企業如果認爲媒體監督有誤或有惡意,去司法機關起訴媒體和記者,是澄清事實、挽回清白的有效手段,同時也可促使媒體監督進一步得以完善,這同樣也是一種責任而非報復。這其中的最關鍵詞,就是“澄清”。如果在事件得到徹底澄清之前,雙方糊里糊塗地和解,着實開了一個不好的先例。循此,今後那些財力雄厚的企業會不會成爲“老虎的屁股”,讓媒體不敢摸?如果媒體對於一樁牽涉甚廣的報道,也可以如此不了了之,公信力何在?何談鐵肩擔道義?
如果報社自信報道內容是確實的,就理應堅持公理,爲勞工鼓與呼,直到富士康向公衆“低頭”、向勞工作出補償爲止。這是對自身尊嚴的維護,更是對“求得真相”這一媒體天職的堅守;而如果報道不屬實,則報社也不能恃話語權強大,謀求“和解”了事,而是應該勇敢地向富士康和公衆道歉。
這是一個必要的過程。因爲這不僅是對那些富士康工人的負責,對公衆知情權的負責,同時也必能幫助其他企業更好地把握法律和道德底線,幫助其他媒體進一步完善監督技巧,提升媒體監督信心和能力。可以說,這樣一樁事件怎樣收場,是對兩家強勢機構公共精神和“危機公關”技巧的考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