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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最難處理的關係?
對於未決案件,出於公正裁決的價值考慮,法官與媒體刻意保持距離是西方慣例。在這一點上,最高法院對法官的合理約束獲得了多數人贊同。
侯建認爲,依照法律的規定,公開那些應該公開的信息,不公開那些不應公開的信息,這種做法合法合理。按照職業道德要求,法官也不應向外界透露正在審理的案件的情況和發表相關評論。
但同時,侯建不同意對法官的“過分限制”——“與普通公民相比,由於其特殊的身份,國家工作人員表達自由的權利可以受到特別的限制,但是並不意味着他們沒有表達自由的權利。”
侯建個人還懷疑,限制法官接受媒體採訪,是否能夠達到制度設計的目的,因爲接受採訪並不是透露案情和其他信息的惟一途徑。
長期代理公益訴訟的律師李勁鬆也表達了相似的觀點。他認爲最高法院“禁令”中針對法院的部分,其實就是重申了法官自律的一些重要原則。他承認將這些內部原則向公衆告知有積極價值。
實際上,最高法院對法官慎言的要求一直都有。2001年頒佈的《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中就有三處對法官與媒體關係作出過直接表述。
其中第十五條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避免受到新聞媒體和公衆輿論的不當影響;第十六條:法官在公衆場合和新聞媒體上,不得發表有損生效裁判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的評論。
但李勁鬆強烈反對“媒體不能超越司法程序預測審判結果。發表評論或結論性意見”的說法。他認爲,法官可以不接受採訪,但最高院無權要求媒體。只要是基於事實,媒體可以在案件任何階段進行報道和監督。
與之觀點截然不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堅持“媒體監督必須是審判之後的監督”。何家弘目前掛職最高人民檢察院,擔任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
他不願直接評價高法規定,但從學理角度,他認爲基於司法活動的專業性,媒體不應該較早參與案件報道。
“因爲無法直接接觸證據,媒體所得往往是一些傳聞,在法律上傳聞證據通常不作證據考慮。對於複雜的事實認定,專業人士尚需謹慎,何況媒體。”何認爲,信息不充分的報道容易有傾向性,這樣的報道太多,會影響司法公正。
而李勁鬆卻認爲,不要太把所謂專業當回事。把司法活動神祕化,也小看了媒體的判斷力和公衆的判斷力。
“如果媒體隨意發表意見,傷害的是自己的公信力,誰會總冒這個險?這種觀點習慣假設公衆偏聽偏信。如果這樣理解,怎麼解釋西方的陪審團制度呢?爲什麼人家就是要讓這些非專業的普通人作最後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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