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開除員工的公告中稱員工泄露公司祕密,罵其“吃裏扒外,敗類、畜牲”。該員工一怒之下,將該公司和在公告上簽名的副總經理、部門經理告上法庭。記者昨日(20日)獲悉,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公司賠償該員工1000元,作爲精神撫慰金。
公告沒公章但有中層簽名
據法院審理查明,項軍和陳化(均爲化名)分別是東莞大朗某燈具公司的副總經理和工程部經理,龍×太則是該公司的採購部職員。
2005年7月2日,龍×太從該燈具公司人事科獲得一份公告,公告內容爲:“根據敵方提供情報,我廠從採購部捕獲一隻敗類、畜牲龍×泰,吃裏扒外,他提供我廠的燈圖給邱鬼,本廠馬上格殺勿論、開除,以示警惕”。公告上沒有該燈具公司的公章,項軍、陳化及公司內其他二十個人分別在“採購部簽名欄”和“工程部簽名欄”上簽名,公告沒有公開張貼。
憤怒的龍×太認爲公司的行爲損害了自己的名譽,於是向法院起訴公司和項軍、陳化二人,要求該燈具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並公開書面賠禮道歉。
從人事科獲得屬公司行爲
東莞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爲,龍×太提供的開除公告雖然沒有公司的公章及法人代表簽名,但上面有項軍和陳化的簽名,而項軍和陳化均擔任公司經理的職務,且龍稱該公告是從公司人事科得來的,故可以認定項軍和陳化簽發公告的行爲是職務行爲,其法律後果應由燈具公司承擔。
儘管開除公告沒有張貼,但上面有二十二個人的簽名,說明其已經在一定範圍內的人羣中傳閱,造成龍×太一定範圍內社會評價的降低,因此,法院認定開除公告侵犯了龍×太的名譽權,但未造成嚴重後果,法院將龍×太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確定爲1000元。
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後,燈具公司不服並上訴,認爲開除公告沒有總經理審批、蓋章等程序,只是一些員工簽名,不能認定爲公司的職務行爲。
東莞中院二審認爲,關於公告是否由燈具公司作出的問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認定案涉公告是燈具公司作出的。在該公告中,雖然是稱“龍×泰”而非龍×太,但燈具公司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另有一位叫“龍×泰”的員工,而泰與太同音,足以讓人認爲該“龍×泰”就是龍×太。
中院二審也認爲,燈具公司使用了“敗類、畜牲”等侮辱性的字眼,該公告在一定範圍內進行了傳閱,使龍×太的社會評價在一定範圍內降低了,燈具公司的行爲已經侵害了龍×太名譽權,原審判決判令燈具公司賠償龍×太精神撫慰金1000元並無不當。故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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