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天津市國土房管局下發了《關於非住宅物業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爲了保障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廣大非住宅業主的共同利益,本市從即日起在全市穩步推進非住宅物業建立維修基金。
從即日起,本市行政區域內兩個以上業主的非住宅物業,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業主公約中約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具體標準按照約定或者參照《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應當統一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
據瞭解,在本通知下發前出售的非住宅物業在合同或者業主公約中有約定從其約定;未約定建立維修基金的,按照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與業主會協商一致的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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