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交強險制度於7月1日起實行,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要投保交強險。如今期限將到,還沒投保車險的市民就要受罰了。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並處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機動車駕駛人駕駛今年7月1日以後投保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必須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粘貼交強險標誌;摩托車要隨車攜帶交強險標誌。
在交強險制度實施前已購買商業三責險並且保險期限尚未到期的,原商業三責險保單繼續有效,原商業三責險期滿後,應及時投保交強險。今年6月30日以前投保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且在保險有效期內的機動車,應當隨車攜帶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如果保險標誌或保險憑證丟失或損毀的,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補辦相關手續。
據瞭解,本市早在幾年前就已要求機動車必須投保商業三責險,因而本市基本沒有機動車漏保的問題。但市民仍需注意在原先投保的商業三責險到期時,及時轉保交強險。
天津市保險行業協會有關人士提醒投保人購買交強險要注意:(1)投保時,投保人應當如實填寫投保單,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並提供被保險機動車的行駛證和駕駛證複印件;(2)簽訂交強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險費,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3)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誌;(4)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辦理批改手續;(5)交強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並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6)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並在事故發生後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同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查勘和事故調查,發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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