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天津市二中院召開公判會,依法對數起嚴重刑事犯罪案件進行公判。會後,依照天津市高級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執行了槍決。
校門口誘騙女生綁架圖財
綁架、強姦犯潘傳軍,男,33歲,山東省人,原繫個體出租司機。去年年底,潘傳軍因交通肇事舉債,尚有欠債3萬餘元。爲償還債務,潘傳軍起意綁架其曾送過貨的天津市某鮮花店老闆的女兒小麗(化名),勒索錢財。今年3月29日7時許,潘傳軍駕駛汽車攔住上學途中的小麗,將其誘騙上車。潘此舉恰巧被小麗的同學看到,做賊心虛的潘傳軍自稱是小麗的伯伯,但其慌張的神色引起了同學們的懷疑,於是四名學生暗自記下了潘的車牌號及其體貌特徵,並將這一情況報告老師,隨後通知了小麗家長。與此同時,小麗父親已接到了潘傳軍索要贖金3萬元的勒索電話並如數給付了贖金,殊不知喪心病狂的潘傳軍已將小麗強姦並殺害。案發後,公安機關根據四名學生的描述迅速破案,將潘傳軍抓獲。該案經市二中院和市高院一、二審審理,依法判處潘傳軍犯綁架罪,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強姦罪,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惟恐罪行敗露殺死同夥
故意殺人、搶劫犯韓冰系本市人,男,22歲。去年4、5月間,金芳(女,化名)帶領韓冰、邱楠(化名)、龐志(化名)、陳晴(女,化名)持刀對其祖父住處進行搶劫,搶得現金人民幣200餘元,後揮霍。幾天後,內疚的陳晴把作案情況分別告訴其母親和和邱楠的舅舅。韓冰、邱楠、龐志得知此事後即懷恨在心,三人擔心陳晴將搶劫之事再告訴他人,決定殺死陳晴。經預謀,邱楠於同年5月29日上午將陳晴約出,當晚8時許,韓冰將陳晴帶至津南區小站鎮一小樹林內,與邱楠、龐志共同將陳晴殺害。隨後,邱楠、龐志即將殺害陳晴的情況告訴了金芳。金芳在明知韓冰、邱楠、龐志實施了殺人犯罪的情況下,於2005年6月2日帶領三人逃往吉林其親戚家藏匿。公安機關於次日將上述四人抓獲歸案。法院經審理,認定韓冰、邱楠、龐志三人的行爲分別構成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金芳的行爲分別構成搶劫罪和窩藏罪,均應實行數罪併罰。邱楠、龐志二人在犯罪時不滿16週歲,依法不適用死刑;邱楠、龐志、金芳三人犯罪時均系未成年人,依法可減輕處罰。綜上,法院判決對被告人韓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對被告人邱楠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對被告人龐志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對被告人金芳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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