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2006年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規則》及《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將於10月13日刊登香港特區憲報,10月18日將提交香港立法會。
《2006年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規則》所涉及的修訂,是因應《2006年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綜合修訂)條例》而須作出的相應修訂。
該條例已於今年5月13日生效,修訂了的《2006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規定,如果只有1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獲得有效提名,選舉程序仍須繼續進行;並增訂了1項提出選舉呈請的理由,即在沒有競爭的選舉中唯一的候選人被宣佈爲未能當選的情況下,可提出該候選人應該當選的選舉呈請。
《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的修訂規例主要作出了兩類修訂。第一類是基於在5月13日生效的《2006年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綜合修訂)條例》所須作出的相應修訂。
有關修訂涵蓋在只有1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獲得有效提名的情況下,選舉程序的詳細安排。這些安排大致是以有競爭的選舉爲藍本,採納其中適用的安排。
第二類修訂是爲了使行政長官選舉程序與2004年立法會選舉及2006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程序,在適用的地方予以看齊。其中涉及的修訂,包括點票工作以及在投票日維持投票站內秩序有關的安排,以及提高未獲准許而在投票站內拍攝影片、拍照或進行錄音或錄影的刑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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