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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名僅有小學或初中文化的寶坻區男子,玩起了“假冒他人名義簽訂協議,詐騙汽車租賃企業轎車”的高智商犯罪。在很短的時間內,被告人吳某等人就騙得捷達、夏利、桑塔納轎車共計11輛,總價值達46.5萬元。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維持了“一審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該團伙首犯吳某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0萬元”的判決結果。
2005年7月30日,被告人吳某、李某、馬某等7人經預謀後,在寶坻區一家服務公司,假冒他人名義簽訂租車協議,騙走捷達轎車一輛。後來,被告人將該車抵押給他人,所得贓款揮霍。經估價,該車價值人民幣5萬元。次日,被告人吳某、李某等人在寶坻區一家汽車服務公司假冒他人名義簽訂租車協議,騙走桑塔納轎車一輛。後來被告人將該車抵押給他人,所得贓款揮霍,該車價值人民幣3.5萬餘元。連續騙得兩輛汽車,被告人吳某、李某等只老實了數日,便於同年8月3日在寶坻區另一家汽車服務公司,假冒他人名義簽訂租車協議,騙走桑塔納轎車一輛,後將該車抵押給他人,所得贓款揮霍,該車價值人民幣3.5萬元。
2005年9月7日,嚐到了甜頭的被告人吳某、馬某等人又來到薊縣行騙。在薊縣下倉鎮,吳某等假冒他人名義簽訂租車協議,騙走捷達轎車一輛。後來,吳某等將價值4.8萬元的汽車抵押給他人,所得贓款全部揮霍。數日後,被告人吳某等5人在武清區的汽車租賃部,以同樣的方法騙走桑塔納轎車兩輛。
此外,吳某等被告人還在寶坻、薊縣以及河北香河等地騙得汽車五輛。據統計,吳某等所騙全部贓物價值人民幣46.5萬元。
寶坻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被告人吳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0萬元,其他被告人均亦遭嚴懲。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吳某等不服,以量刑過重爲由提出上訴。
一中院經審理認爲,上訴人吳某等人分別結夥,假冒他人名義並採取其他手段,隱瞞事實真相簽訂合同,騙取他人財物,他們的行爲均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懲處。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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