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國有公司加油站站長,在短短的一年任期內,貪污公款20餘萬元,偷賣柴油1萬餘升。日前,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結合被告人非法持有槍支等情節,以貪污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半,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於某從2005年1月11日擔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所屬一個加油站的站長職務。於某從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多次侵吞該加油站公款20.5萬餘元,並三次偷賣加油站內的柴油1萬餘升,得贓款35500元。現贓款已被於某全部揮霍。2006年1月30日被抓獲後,於某主動交代了其非法持有左輪手槍一支的犯罪事實。經鑑定該槍具有殺傷力。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於某身爲國有公司聘用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侵吞、竊取的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於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左輪手槍一支,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於某因涉嫌貪污被抓獲後,主動交代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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