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沽法院日前開庭審理了一起“姓名權”糾紛案,並做出一審判決。
原告劉愛華舉證稱:2003年9月,其與張冬國因買賣廢舊電機、廢舊電纜業務而相互往來。2004年,曾委託張冬國辦理車務手續,將自己的身份證交張冬國攜帶幾天。事後發現:張冬國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於2004年7月,以“張冬國、劉愛華”的名義在工商局註冊成立了“天津市冬國商貿有限公司”,並且盜用他的姓名、僞造簽名、私刻了姓名圖章,僞稱劉愛華投資10萬元,佔總出資的20%比例,並被“選舉”爲公司“董事”等等。
劉愛華要求判令張冬國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案件受理費由張冬國承擔。而被告張冬國沒有出庭答辯和出具相關證據。
法院審理認爲:本案被告盜用原告姓名的行爲侵害了原告人的合法權益,被告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法院判決被告張冬國立即停止對原告劉愛華姓名權的侵權行爲,並於判決生效後5日內口頭向原告劉愛華賠禮道歉。案件受理費、鑑定費共計2300元,由被告承擔。(文中涉及人名和公司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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