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越長城最高將被罰50萬
爲了加強對長城的保護,規範長城的利用行爲,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76號國務院令,公佈《長城保護條例》。
該條例將於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從事7種活動被嚴令禁止
《長城保護條例》明確規定,7種活動禁止在長城上從事。
這些活動是:取土、取磚(石)或者種植作物;刻劃、塗污;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駕駛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有組織地在未闢爲參觀遊覽區的長城段落舉行活動;文物保護法禁止的其他活動。
●懲與罰
條例第27條規定,有下列4種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長城上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的;在長城上駕駛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的;在長城上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的;在參觀遊覽區接待遊客超過旅遊容量指標的。
任何工程建設不得損壞長城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
條例強調,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繞過長城。無法繞過的,應當採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過長城;無法挖掘地下通道的,應當採取架設橋樑的方式通過長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工程建設,不得拆除、穿越、遷移長城。
●懲與罰
條例同時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第66條的規定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在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在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未依法報批的;因工程建設拆除、穿越、遷移長城的。
覽區舉行活動人數不得超標
在參觀遊覽區內舉行活動,其人數不得超過覈定的旅遊容量指標。
將長城段落闢爲參觀遊覽區,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原狀保護的原則,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該長城段落的安全狀況適宜公衆參觀遊覽;有明確的保護機構,已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建立保護標誌、檔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
●懲與罰
將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長城段落闢爲參觀遊覽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權劃分依法取締,沒收違法所得;造成長城損壞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所設服務項目不符合保護總體規劃的,沒收違法所得。
堅持科學原則明確政府職責
長城保護應當貫徹文物工作方針,堅持科學規劃、原狀保護的原則。
根據條例,國家對長城實行整體保護、分段管理。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長城整體保護工作,協調、解決長城保護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長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長城保護工作。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依照文物保護法、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保護工作。
●懲與罰
行政機關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文物保護法第76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確定保護機構、劃定保護範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等;發現不符合條件的長城段落闢爲參觀遊覽區未依法查處的;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爲等。
修繕應遵守不改變原狀規則
“長城的修繕,應當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
條例明確,對長城進行修繕,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由依法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長城段落已經損毀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長城段落因人爲原因造成損壞的,其修繕費用由造成損壞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懲與罰
條例同時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長城損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違反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設立保護標誌不得造成損壞
設立長城保護標誌不得對長城造成損壞。
長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長城沿線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衆的地段設立長城保護標誌。長城保護標誌應當載明長城段落的名稱、修築年代、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保護機構。
凡重大事項應聽取專家意見
制定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審批與長城有關的建設工程、決定與長城保護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意見。
條例明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長城的義務。根據條例,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在長城保護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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