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綠地、道路、車位、車庫……隨着經濟發展,人民收入增加,家庭財產日益增多,房、地、路、車,件件都與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應當切實保護人民羣衆的權益。此次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進行第六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對事關百姓切身利益的衆多問題,作出進一步的明確規定。
一、業主對建築物內住宅享有所有權
物權法草案根據憲法對私有財產的範圍和歸屬作了規定,以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私人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
隨着住房制度改革和高層建築物的大量出現,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已成爲私人不動產物權中的重要權利。草案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草案還對業主和物業服務機構間的關係,以及對用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產生的相鄰關係作了專章規定。
二、住宅建設用地續期後不再支付土地使用費
五次審議稿中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常委會委員對“自動續期”的規定普遍表示贊成。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住宅是普通百姓生活的基本保障,且一般情況下住宅使用期限都能超出70年土地使用期,應當自動續期。
住宅建設用地續期後住戶是否還要支付土地使用費?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爲,這一問題涉及廣大羣衆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對待,目前物權法以不作規定爲宜。屆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再作慎重研究。爲此,建議刪去關於土地使用費的規定。
三、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小區居民需要
隨着有車人的增多,對車庫、車位歸屬的爭議不斷升溫。普通百姓所關注的這一熱點話題,在物權法草案的多次審議中,均成爲常委會委員關注的重點。
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開發商在建房的時候,建車位、車庫的成本已經攤到銷售款中了,業主已經爲車庫、車位支付了錢,此後再賣一次,等於賣了兩次。所以首先應明確車位、車庫歸業主共有,然後纔可以考慮由當事人另行約定。有的常委會委員認爲,車位、車庫只能歸業主共有。
法律委員會反覆研究認爲,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涉及廣大業主的切身利益,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作爲建築物的附屬設施,應首先滿足小區居民的需要。
從目前多數地方商品房銷售的實際做法來看,對車位、車庫的歸屬使用,有的是業主購買,有的是開發商附贈,有的是業主承租,一般都有約定。
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爲: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車位、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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