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採訪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就新修訂即將實施的《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的背景情況進行了採訪。
問:請您從立法機關角度,談談即將施行的《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的背景情況?
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一直非常關注城市規劃及有關立法工作。1991年12月21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自1991年至今的15年,既是我市加快發展、打牢基礎的關鍵時期,也是發展形勢、發展理念與內外部環境等發生較大變化的15年,城市規劃的重要作用日益凸顯,規劃重點和內容等都發生了變化。這是1991年《條例》制定時所無法預知的。
此次《條例》修訂工作始於2004年。當時只是根據《行政許可法》實施的要求,對不符合許可法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修訂,但因在有些方面存在較大分歧,使《條例》修訂工作進展緩慢。去年10月,我市城市規劃體制發生變化之後,考慮到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加強城市規劃工作的迫切需要,我們加快了《條例》修訂工作,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下大力量用了不到一年的時間就完成了《條例》的修訂工作。
問:《條例》對城市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作了哪些規定?
答:這次修訂《條例》的一個重點是強化城市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一是規定了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是城市規劃的制定者和實施者,是城市規劃的第一責任人。具體講,市政府負責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區、縣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二是確立了市規劃委員會在城市規劃中的法律地位。通過市規劃委員會專家學者的科學論證加強對重要的城市規劃事項的審議監督,爲市政府決策城市建設和發展提供重要依據。三是嚴肅了規劃層級關係和規劃調整的程序。規定了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以上一級城市規劃爲依據;上一級城市規劃調整需要對下一級城市規劃進行調整的,下一級城市規劃應當作出相應調整;城市規劃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審批程序辦理。四是加大了對違法、違反城市規劃的查處力度,增加了對違法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處罰內容等。
問:《條例》如何體現人大對城市規劃工作的監督作用?
答:爲了加強各級人大對城市規劃工作的監督,促進城市規劃的依法實施,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會聽取了市政府關於我市城市規劃制定與實施情況的報告。在《條例》中明確了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政府編制、實施城市規劃情況的監督,規定了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以及對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情況。
問:《條例》對編制城市規劃的民主化、公開化是否作了規定?
答:爲了進一步促進城市規劃的公開、公正,根據有關法律和進一步加大政務公開的要求,《條例》將引入公衆參與制度,從三個方面對城市規劃的民主化、公開化作了規定:一是,編制或者調整各種城市規劃,應當採用公示、徵詢或者展示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認真研究公衆意見;二是,編制重要區域或者重大項目的城市規劃,應當採取招標或者徵集的方式確定;三是,市城市總體規劃經批准後,由市政府公佈,其他城市規劃經批准後,由審批機關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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