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修訂的《條例》將於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條例》的實施爲實施國務院批覆的《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2005—2020年)》必將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證。
爲了準確瞭解和把握修訂後《條例》的內容和特點,本報記者就讀者關心的一些問題分別採訪了有關負責同志,從今日開始陸續刊發專訪。
昨天,市有關部門召開頒佈實施新修訂的《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新聞發佈會。會上,記者就廣大市民羣衆普遍關心的問題採訪了市規劃局局長任雨來。
問:今年7月27日,國務院正式批覆了《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2005—2020年)》,提升了天津的城市定位,確定了天津城市的發展方向。9月7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將於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請問,《條例》修訂的意義和必要性是什麼?對落實《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將會起到什麼作用?
答:《條例》修訂後將於11月1日起施行。這是繼國務院批覆《總體規劃》後,我市城市規劃事業的又一件大事,也是我市城市規劃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條例》的修訂與施行,確立了我市城市規劃的龍頭、法定地位,爲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監督和《總體規劃》的“落地”等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和保障,也爲我市城鄉規劃法規體系建設奠定了堅實基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隨着“三五八十”奮鬥目標的圓滿完成、“三步走”戰略的順利實施、濱海新區納入國家發展戰略以及新一輪《總體規劃》和新的城市定位的批覆實施等,天津進入了新的歷史發展期。新的發展形勢、發展理念和發展模式,要求我們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貫穿於城市規劃工作的全過程;要求我們必須改革城市規劃管理體制、機制,不斷加強和改進城市規劃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增強城市規劃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引導和統籌調控作用;要求我們必須加強城市規劃法制建設,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堅持依法行政,依法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自覺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嚴肅性。《條例》的修訂和頒佈施行,是這些發展變化形勢的客觀需要。
問:《條例》的施行,將對我市城市規劃工作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和積極作用?
答:《條例》明確了城市規劃工作的任務、原則和管理體制等,對我市城市規劃工作在管理體制與規劃編制審批、規劃許可管理、證後管理、監督檢查、查處違法建設等各方面一定會起到不可估量的積極作用。隨着各級人大對規劃監督工作的深入開展、各級鄉鎮規劃機構的建立、法定規劃的制定、規劃法規體系的建設和執法責任制的落實,規劃調整必將進一步嚴肅規範;特別是公衆參與機制的建立等,必將使我市城市規劃工作重點傾向於發揮其宏觀調控、統籌協調、超前謀劃和服務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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