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幾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並通過了《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
答: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2、《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自何年何月何日起施行?
答:2006年11月1日。
3、修訂並出臺《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答:爲了更加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嚴格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
4、《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在什麼範圍內適用?
答:《條例》適用於本市的整個城市規劃區,即指本市行政區域範圍。
5、進行規劃管理和各類建設的依據是什麼?
答:城市規劃。
6、我市城市總體規劃由誰負責組織制定?
答: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7、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向哪個部門彙報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以及對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情況?
答: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8、城市規劃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答: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鄉、民族鄉、鎮設立派出機構,承辦指定區域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9、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什麼地方設立什麼機構,承辦指定區域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答:在鄉、民族鄉、鎮設立派出機構。
10、城市規劃應當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答:(一)符合國家和本市實際情況,科學預測城市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的關係。(二)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生活環境,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三)保障社會公衆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災、人民防空等要求,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四)貫徹建設和諧社會、節約型社會的方針,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綜合開發利用地下空間。(五)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合理確定城鎮佈局和規模,引導工業、人口和土地經營適當集中。(六)保護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蹟、建築羣、建築物,重點保護有特色的歷史風貌和自然景觀。(七)中心城區規劃和建設應當與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環境改善和景觀優化相結合,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控制建築容量和高層建築,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礎設施,增強城市綜合功能。
11、本市對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是否應當納入城市規劃?
答:應當納入,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實施規劃管理,加強對地下空間的信息管理,爲城市建設服務。
12、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以什麼爲依據?
答: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以上一級城市規劃爲依據,其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定,並體現城市設計的要求。
13、建制鎮的城市總體規劃由誰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批?
答:建制鎮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14、濱海新區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由誰組織制定?
答:市人民政府。
15、市近期建設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什麼組織編制?
答:市城市總體規劃。
16、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建設、土地等有關部門制定年度規劃實施計劃的依據是什麼?
答:依據是市近期建設規劃,各項開發建設活動和建設項目的立項、選址應當符合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規劃實施計劃。
17、城市各專業(專項)規劃是如何編制?
答: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城市人民防空建設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或者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各項城市專業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專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或者由有關專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18、城市詳細規劃分爲哪兩個階段?
答:城市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19、城市詳細規劃編制的依據是什麼?
答:詳細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有關規定進行編制。
20、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新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誰組織編制?
答:由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1、什麼項目可以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答:建設用地面積大於二萬平方米,或者建設用地位置特別重要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其他建設項目應當編制總平面設計方案。
22、中心城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發展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總平面設計方案,由什麼部門審批?
答: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批。
23、城市總體規劃如果需要調整,應當如何進行?
答: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的,由組織編制該規劃的人民政府決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和原審批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佈局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審批程序辦理。
24、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如果需要調整,應當如何進行?
答:涉及強制性內容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原審批的人民政府審批;涉及非強制性內容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25、我市城市總體規劃經批准後,由誰負責公佈?
答:由市人民政府公佈。
26、其他城市規劃經批准後,由什麼機關負責公佈?
答:由審批機關公佈。
27、編制重要區域或者重大項目的城市規劃,應當採取什麼方式確定?
答:招標或者徵集的方式。
28、城市規劃經批准後的副本,送交哪個部門進行存檔?
答:經批准的城市規劃文件副本,由原報批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送交城市建設檔案部門存檔。
29、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設計單位是否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答: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30、新區開發建設應當堅持什麼原則?
答:在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地區進行集中成片的新區開發建設活動,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31、新建大中型工業項目,應當安排在什麼區域內?
答:應當在工業城鎮和規劃建設的工業區內。
32、城市舊區改造應當堅持什麼原則?
答:城市舊區改造應當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佈局、逐步改善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期實施,並逐步改造或者遷出污染環境的項目。
33、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佈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貫徹什麼原則?
答:貫徹節約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則。
34、各類開發、建設利用土地,應當首先辦理什麼程序?
答:各類開發、建設利用土地,應當首先辦理選址意見書,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在城市規劃確定的用地範圍內選址定點。
35、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於什麼項目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
答:重要建設項目或者長度超過二公里的市政工程項目的選址,應當組織論證。
36、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應當持什麼材料進行申請?
答: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應當持申請書、現勢地形圖等有關材料,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選址審批手續。
37、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期限?
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對符合城市規劃的,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核發選址意見書。
38、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符合什麼規定?
答: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並取得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要求。
39、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受讓人應當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什麼手續?
答:申請換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0、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開發利用土地和進行建設,或者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能擅自變更各項規劃要求?
答:不能。
41、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多長?
答: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滿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騰遷;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辦理手續。
42、如果因城市建設,需要終止臨時用地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是否應當申請補償?
答:不能,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無條件騰遷。
43、選址意見書的有效期是多少?
答:選址意見書的有效期爲一年,期滿前未辦理其他相關建設手續,又未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延期的,選址意見書失效。
44、城市規劃確定的哪些用地是必須嚴格保護的?
答:城市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公共活動場地、體育運動場地、教育用地和市政基礎設施、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河湖水面等用地必須嚴格保護,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的,依照城市規劃調整程序辦理。
45、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序是什麼?
答: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持申請書、圖紙和有關材料,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制定建築設計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設計方案,報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其中道路和管線工程通過河道、鐵路、公路、道路、綠地等用地範圍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徵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將符合批准設計方案的施工設計圖紙、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等有關材料,報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6、各項管線工程的建設應當與道路工程的建設相結合,按照什麼原則施工?
答:按照先地下、後地上,先深埋、後淺埋的原則協調施工。
47、中心城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地區建設各類管線工程,應當做到什麼?
答:入地敷設。
48、挖掘城市道路有什麼特殊的規定?
答:挖掘新建成的城市道路敷設各類管線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有關規定經批准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9、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應當在多長時間開工建設?
答:應當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施工;逾期不施工又未申請延期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
50、如果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後果是什麼?
答: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質量備案、准許使用手續和權屬登記。
5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多長時間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報送檔案?
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九十日內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報送建設工程檔案。
52、臨時建設物、構築物的使用期限是多久?
答:臨時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滿後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拆除。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必須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53、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否有權對下級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答: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審批和實施城市規劃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法編制、審批的城市規劃或者審批的建設項目,應當予以撤銷,並通報批評,責令整改。
54、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內容佔用建設用地,給予什麼處罰?
答: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內容佔用建設用地的,分別給予以下處罰:(一)違法佔用建設用地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處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二)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內容使用建設用地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吊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5、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內容建設建築物、構築物和各類工程設施給予什麼處罰?
答: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內容建設建築物、構築物和各類工程設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並處違法建設部分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不能以面積計算的,處違法建設部分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用於銷售的,處違法建設部分銷售價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報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決定,強行拆除。
56、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就擅自開工,給予什麼處罰?
答: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開工的,由市或者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7、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後不申請規劃驗收,應當給予什麼處罰?
答:建設工程竣工後不申請規劃驗收的,由市或者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8、設計單位未按要求進行設計,給予什麼處罰?
答:設計單位未按照城市規劃、規劃設計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設計的,由市或者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標準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罰款,並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停止其在本市承擔規劃設計和參與建築設計投標。
59、擅自改變建設工程使用性質,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什麼處罰?
答:擅自改變建設工程使用性質的,由市或者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違法使用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不能以面積計算的,處建設工程造價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對其負責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60、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天津港保稅區的規劃管理,是否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答: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天津港保稅區是國家批准的經濟功能區的規劃管理,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但是如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