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規劃局昨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新修訂的《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本市規劃工作繼國務院批覆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後又一件大事,也是本市城市規劃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權威人士認爲,該《條例》的實施,必將推動本市濱海新區的全面開發開放,爲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貫徹實施提供法律保障,促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規劃建設事業的全面發展。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德惠、副市長陳質楓、市政協副主席王家瑜出席了新聞發佈會。
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本市1992年制定的城市規劃條例進行了全面修訂。修訂後的《條例》共分八章七十條,主要規定了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監督和檢查,法律責任等。
城市規劃是城市發展與建設的基本依據,是調控各項資源(包括水資源、土地資源、能源等)、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衆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
爲了體現城市規劃的龍頭、先導、調控和服務作用,在新修訂的《條例》中,一是突出強調了城市規劃是進行規劃管理和各類建設的依據。二是強調城市規劃應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思想,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的關係等。三是明確了城市規劃在土地等資源利用中的作用,規定了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土地利用、整理儲備、出讓等計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編制工作等。四是明確了規劃許可事項的受理條件、辦理時限和要求等。
爲擴大廣大人民羣衆對城市規劃的民主參與,增加城市規劃的透明度,《條例》在規定了廣大市民對城市規劃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同時,還從三個方面對編制城市規劃的民主化、公開化作了規定:一是,編制或者調整各種城市規劃,應當採用公示、徵詢或者展示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認真研究公衆意見;二是,編制重要區域或者重大項目的城市規劃,應當採取招標或者徵集的方式確定;三是,市城市總體規劃經批准後,由市政府公佈;其他城市規劃經批准後,由審批機關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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