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常悅 通訊員楊仲義):記者從27日市規劃局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新修訂的《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本市規劃工作繼國務院批覆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後又一件大事,也是本市城市規劃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該《條例》的實施,必將推動本市濱海新區的全面開發開放,爲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貫徹實施提供法律保障,促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規劃建設事業的全面發展。
據悉,城市規劃是城市發展與建設的基本依據,是調控各項資源(包括水資源、土地資源、能源等)、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衆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本市1992年制定的城市規劃條例進行了全面修訂。修訂後的《條例》共分八章七十條,主要規定了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監督和檢查;法律責任等。
爲了體現城市規劃的龍頭、先導、調控和服務作用,在新修訂的《條例》中,一是突出強調了城市規劃是進行規劃管理和各類建設的依據,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土地和進行各類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各類開發、建設利用土地,應當首先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事項時,必須持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二是強調城市規劃應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思想,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的關係,保護生態環境和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保障社會公衆利益,維護公共安全,促進城鄉協調發展,促進本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同時,提出中心城區應當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控制建築容量和高層建築等。三是明確了城市規劃在土地等資源利用中的作用,規定了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土地利用、整理儲備、出讓等計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編制工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按照城市規劃和有關規定的要求進行,並取得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四是明確了規劃許可事項的受理條件、辦理時限和要求等。
《條例》突出了城市規劃的嚴肅性,規定城市規劃是進行規劃管理和城市建設的依據;強化了城市規劃的權威性,確立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以及對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情況的監督制度。
《條例》將地下空間納入城市規劃管理,規定了將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規劃,納入城市規劃管理體系。根據城市規劃管理的新情況,將“近期建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納入法定規劃,明確其編制範圍以及具體編制、審批程序。爲強化城市規劃的嚴肅性,增加了對各類規劃的修編、調整和變更的具體審批程序。
《條例》規定了中心城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地區建設各類管線工程,應當入地敷設。
《條例》明確規定了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爲違法建設項目進行設計和施工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爲目前違法建設處罰找不到業主而無從下手的問題,提供了新的解決途徑。
爲擴大廣大人民對城市規劃的民主參與,增加城市規劃的透明度。《條例》在規定了廣大市民對城市規劃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同時,還從三個方面對編制城市規劃的民主化、公開化作了規定,一是,編制或者調整各種城市規劃,應當採用公示、徵詢或者展示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認真研究公衆意見。二是,編制重要區域或者重大項目的城市規劃,應當採取招標或者徵集的方式確定。三是,市城市總體規劃經批准後,由市人民政府公佈。其他城市規劃經批准後,由審批機關公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