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爲規範天津市煙花爆竹經營行爲,根據國務院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市安監局於近日頒佈了《天津市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試行)》,去年制定的《天津市煙花爆竹經營許可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新政策與《暫行辦法》相比有重大調整,增加的相應條款使煙花爆竹的經營條件更爲嚴格,以更好德保障消費者的安全。
批發零售各自申請許可證
據市安監局有關人士介紹,《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市、區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批發企業申請辦理《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時,應當向市政府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市安全監管局窗口提交申請。區、縣安全監管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零售經營者申請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時,應當向實際經營所在地區、縣安全監管局提交申請文件和資料。
花炮批發戶自己得有倉庫
按照規定,批發企業負責零售經營者煙花爆竹的統一配送。零售經營者在許可期滿後未銷售的整箱完好的煙花爆竹由原批發單位負責代存。因此批發煙花爆竹的企業除必須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外,其硬件設施中還需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原則自有);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佈局、建築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範》等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標誌牌。此外還需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配送服務能力,運輸車輛同樣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經營許可證最多兩年有效
與過去的政策不同,新規定中明確了《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爲2年,《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申請《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時間爲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申請《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日期爲每年11月15日至轉年1月15日。
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僞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變更經營場所或者儲存倉庫地址、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建築“底商”不得零售爆竹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的布點應按照統籌規劃、保障安全、合理佈局、總量控制的原則審批。除法律法規、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安全距離內不得設立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外,嚴禁在城鎮人員密集區、可能導致較大人員傷亡的區域及易燃易爆場所安全距離內不得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庫。禁止在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場所內設專櫃零售,禁止利用居民樓、寫字樓等建築“底商”零售。
零售負責人不得超過60歲
據介紹,新規中增加了對零售煙花爆竹的經營者自身年齡和零售場所面積的限制。零售經營的負責人年齡應當在60週歲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負責人和銷售人員需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經營中實行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當與其他櫃檯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經營場所保持至少100米安全距離。
臨時零售場所儲存煙花爆竹總量不得超過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5公斤,長期零售場所儲存煙花爆竹總量不得超過5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5公斤。同時,零售場所在室外銷售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臨時佔道許可證明,並制定相應規章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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