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軍隊領導幹部在不認真履行職責、作風不民主、插手部隊敏感事務等9種情況下,將被進行誡勉談話;在進行述職述廉時,必須包括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潔自律規定等7個方面內容。解放軍總政治部、軍委紀委日前制定2項措施,以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
總政治部紀律檢查部有關負責人3日介紹,這次制定的《關於對軍隊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和《關於軍隊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對誡勉談話和函詢的主體、對象、原因、批准權限做出了界定,對述職述廉的內容、方式、範圍進行明確。這是貫徹落實胡錦濤主席關於“從嚴治軍、從嚴治官”重要指示的具體措施,是2004年頒發的《關於加強軍隊高中級幹部教育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配套法規。
這位負責人說,“軍隊領導幹部”,一般是指軍隊團以上單位黨委成員和機關、部門黨員領導幹部。
根據《關於對軍隊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軍隊各級黨委常委成員的誡勉談話由上一級黨委批准,由上一級紀委政治機關進行;其他領導幹部的誡勉談話由本級黨委批准,由黨委指派人員進行。誡勉談話時,應向談話對象說明談話原因;談話後,紀委、政治機關要採取適當方式瞭解談話對象對自身問題的改正情況。
對反映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問題,黨組織可以用書面形式進行函詢。被函詢者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說明,如確實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做出說明,須向黨組織書面報告原因。
《關於軍隊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要求在述職述廉前,黨委應當組織徵求部隊官兵和機關幹部對領導幹部的意見,並將意見如實反饋給本人。述職述廉後,黨委應當組織民主評議或者民主測評,並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測評結果。對參加民主評議或者民主測評的人員有三分之一以上認爲不稱職的領導幹部,要進行誡勉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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