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主在未辦理新房入住手續時即將自家的裝修材料存放其中,並於一年後正式入住。而此期間,開發商已對該片小區進行了臨時供熱,並張貼公告通知業主繳納供熱費。對此,該業主以從未辦理過入住手續爲由拒絕繳納,開發商爲此將其告上法庭。日前,該案經兩審審理,法院認爲,該業主雖未辦理合法入住手續,但其行爲表明該房已在其實際控制下並使用,且其未提出供熱報停申請,應視爲已接受了熱力服務,遂判決被告業主給付原告兩個年度供熱費3452元。
2001年12月,李某在天津市寧河縣某住宅小區預定了一套建築面積96平方米的商品房。協議生效後,李某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訂金3000元,房款6.4萬餘元,餘款一直未付,而房地產公司也沒有向李某交付房屋鑰匙。2003年11月15日,房地產公司開始爲小區1—8號樓供熱,李某所購房屋也在供熱範圍內。2003年至2004年期間,李某將部分裝修材料存放於該房內。其間,房地產公司在每個採暖期開始時均在小區內張貼公告,通知業主繳納供熱費,但李某一直沒有繳納。2005年9月,李某在未辦理入住手續的情況下,自行進入該房裝修後入住。由於李某不同意補繳2003—2004年度及2004—2005年度供熱費,房地產公司將其告上法庭。
經兩審審理後,市二中院認爲,本案中,李某自認其曾於2003年至2004年其間,在其預定的商品房之內存放過部分裝修材料,2005年裝修後正式入住;原審法院亦查明確認李某至今沒有辦理過合法入住手續。上述事實表明李某在未辦理合法入住手續的情況下已經進入該商品房,期間均在房地產公司主張的兩個採暖期內。在此期間,李某也未向房地產公司提出供熱報停的申請,應視爲李某已接受了房地產公司提供的兩個年度的熱力服務,故應支付相應的採暖費用。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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