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稅局出臺了《關於個人轉讓二手房徵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在轉讓二手房過程中,北京市將要求個人售房者必須提供土地增值稅的完稅證明或相關的涉稅證明,才能爲其辦理過戶手續。
據京華時報報道,北京市地稅局地方稅處的相關人士解釋說,多年來北京在個人轉讓二手房環節,一直在徵收土地增值稅。按照國家相關要求,這次,北京市只是在徵收辦法上做出了相應調整,而並非對個人轉讓二手房新增了一個稅種。
據瞭解,雖然北京市一直要求徵收土地增值稅,但事實上目前只有通州、豐臺等區縣在徵收土地增值稅,其他一些區縣並未強制徵收土地增值稅。一位中介負責人表示,將土地增值稅完稅證明與過戶掛鉤,其實是明確了要強制徵收土地增值稅。
通知要求,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能夠提供購房發票的,其扣除項目的金額將包括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票所載的金額、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等費用。
對於不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評估報告的,其扣除項目的金額則包括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證明、中介機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等費用。
對既不能夠提供購房發票證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築物價格評估報告的,稅務機關可採取覈定徵收辦法,按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1%徵收土地增值稅。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轉讓二手房徵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京地稅地〔2006〕456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文件精神,爲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納稅人在契稅“一窗式”辦理繳納土地增值稅,現就個人轉讓二手房徵收土地增值稅時扣除項目金額確認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凡能夠提供購房發票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一)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票所載的金額;
(二)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
(三)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
(四)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
二、凡不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評估報告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一)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證明;
(二)中介機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需經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進行確認;
(三)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和價格評估費用。
三、對既不能夠提供購房發票證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築物價格評估報告的,稅務機關可採取覈定徵收辦法,按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的1%徵收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四、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
二ОО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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