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保障基本生活、調節收入分配、協調利益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的功能。《決定》將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作爲社會制度建設的重要方面,進一步明確要逐步建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相銜接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其中,覆蓋城鄉居民是這次《決定》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對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提出的新的發展目標。
通過近幾年的努力,我國初步形成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框架。社會保險覆蓋範圍不斷擴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實現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戶生活救助範圍逐步擴大,2005年底,全國共有1534個縣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加快,慈善事業進一步發展。
專家表示,把社會保障範圍逐步擴大到城鄉居民,是廣大人民羣衆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重要途徑,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還處在完善階段,社會保險的覆蓋範圍比較窄,城鎮絕大多數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沒有納入進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處在探索階段;生活困難需要救助的城鄉貧困人口社會救助的範圍比較小;社會福利社會化面臨着繁重的改革任務;全社會慈善意識還比較弱,善款捐助數量仍比較少。
逐步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擴大社會保障基金來源,一方面要鼓勵和引導參保人員積極繳納社會保險費,鼓勵社會捐贈;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公共財政的建設力度,增加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投入,特別是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必須保持必要的投入力度。
——二是繼續推進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工作,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
在社會保險方面,《決定》提出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建立以大病統籌爲主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推進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建設。加快建立適應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
在社會救助方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做到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目前農村還沒有實現全覆蓋,針對這一制度建設方面的問題,《決定》提出要“逐步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這對完善作爲社會保障最後一道“安全網”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同時,要完善城市低保、農村五保供養、特困戶救助、災民救助、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制度。
在社會福利方面,《決定》提出要發展以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爲重點的社會福利,發展殘疾人事業和老齡事業。在慈善事業方面,《決定》提出的“完善社會捐贈免稅減稅政策”,將有力地推動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使慈善事業惠及到更多的困難羣衆。
——三是要發揮商業保險在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都是國家通過立法實施的以保障基本生活爲目的的社會保障制度,滿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商業保險在這個基礎上發揮補充作用,誰投保誰受益,多投保多受益,滿足更高層次的社會保障需求。目前,商業保險公司適應市場需求,開發了人壽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人身意外險等險種,積極發揮其對社會保障的作用,有利於擴大社會保障覆蓋範圍,提高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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