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國務院在2002年制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文件中,肯定了住房公積金對“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一些學者、部分羣衆對住房公積金所起的作用,尤其是在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方面所起的作用仍存質疑,“作用不明顯”、“嫌貧愛富”等各種說法都有。
從數據來看,截至2006年5月,全國住房公積金歸集總額10831億,提取總額3967億,個人住房貸款總額5194億;累計約有3000萬職工通過提取住房公積金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改善了居住條件;但據2004年發佈的《中國的社會保障狀況和政策》白皮書稱,截至2003年底,全國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數有2247萬人,其中大部分人居住條件非常差。
因此,被賦予住房保障功能的住房公積金應該採取措施,向中低收入家庭傾斜,這不僅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求,更是住房公積金政策的題中應有之義。
“嫌貧愛富”使2000餘億資金沉澱銀行
據統計,截至2006年5月,全國住房公積金使用率(個人提取總額、個人貸款餘額與購買國債餘額之和佔繳存總額的比例)爲69.8%,個貸率(個人住房貸款餘額佔繳存餘額的比例)爲45.5%,扣除必要的備付資金後,沉澱資金餘額爲2600多億元。雖然各地加大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力度,但反映資金運作水平的個貸率指標一直徘徊在45%的水平。達2000多億元沉澱在銀行的公積金一直成爲外界指責住房公積金貸款門檻高、效果不明顯的“把柄”。
是不是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需求飽和,使其個貸率無法提高了呢?其實不然。據某市統計,2005年繳存額排在前10%的單位職工(高收入者)申請住房貸款佔當年該市發放公積金貸款總戶數的12.7%,而繳存額排在後10%的單位職工(中低收入者)申請貸款的戶數僅佔當年總貸款戶數的1.7%。這就是說,目前公積金貸款對象還主要是中高收入家庭,但恰恰是這部分中高收入家庭住房解決情況較好,其公積金貸款需求呈萎縮趨勢,這就是公積金個貸率始終無法大幅提高的一個主要原因。
當然,從另一個角度看,這也凸顯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貸款需求巨大的潛力。住房公積金運作水平要有較大改觀,就必須向中低收入家庭傾斜。
公積金向中低收入家庭
傾斜的五大途徑
公積金向中低收入家庭傾斜,應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慮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途徑一:適當降低首付款比例。目前,各地公積金中心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均要求20%~30%總房價的首付款,即,如果總價20萬的房產,其借款人在付清4萬元~6萬元的首付款後,才能申請貸款。首付款是對借款違約的一種制約,首付比例也是調節房地產市場需求的一個手段,但對於自身收入不高的中低收入家庭來說,要想積攢數萬元的首付款也是非常不容易的。所以,公積金要向中低收入家庭傾斜,就應降低門檻,把首付款比例降低至10%,如果其有較穩定的收入,甚至可以“零首付”。門檻降低,就會激發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貸款需求。
途徑二:允許中低收入家庭每月以公積金衝抵還貸。由於我國住房公積金資金規模還不大,除上海等少部分城市開展了每月繳存的公積金可衝抵還貸外,大部分地方只允許繳存人在最後一次償還貸款本息時提取自己賬戶內的公積金存儲餘額。這就形成借款人一方面每月要拿出錢來還貸,另一方面自己公積金賬戶內每月定期增加一塊資金結餘的“尷尬”局面。
若每月能提取賬戶內的公積金衝抵還貸,無疑能減輕借款人的還貸負擔。如,某中低收入家庭公積金貸款買房後,每月需還貸款本息1000元,其公積金繳存額200元的話,每月以公積金衝抵還貸只需另繳800元。能夠降低200元的還貸額,對中低收入家庭來說,也是雪中送炭。
途徑三: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貼息貸款。公積金貸款利率低於同期商業住房貸款利率,這是住房公積金的政策優勢,也是公積金貸款成爲職工住房貸款首選的原因所在。但由於兩者利率差距不大(以5年期計,公積金貸款利率僅低於商業貸款1.2個百分點,以10萬元10年期貸款等額本金還款方式計算,公積金貸款僅比商貸少付7219.2元),政策優勢不十分明顯。對中低收入家庭來說,貸款本息仍是一筆不小的負擔,客觀上也使中低收入家庭望洋興嘆。
由於目前住房公積金還不能自主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尚不能通過降低貸款利率或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體現公積金更多的政策優勢,但國家卻允許對貸款補貼利息。因此,公積金中心可以利用增值收益對中低收入家庭實行貼息貸款,實實在在地減輕這部分家庭的還款壓力。
途徑四:創新使用,滿足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如果低收入家庭確實沒有能力通過公積金貸款來解決住房困難轉而租住住房的話,公積金中心應以人爲本,可以允許這部分職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每月的住房租金、物業管理等住房消費。這也不啻爲體現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政策的好辦法。
途徑五:借鑑反抵押貸款方式,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反抵押貸款是近年來在美國較爲流行的一種貸款模式,即房產所有人在抵押貸款未全部償還情況下,以所抵押的房產向貸款人反抵押,獲得一筆房款,除用於償還餘下的借款外,還可獲得一筆不菲的資金用於生活。借鑑這種模式,對於已經獲得公積金貸款買了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來說,如果確實不能償還餘下的貸款,可以向地方政府或借款人——公積金中心反抵押所購房產,獲得資金用於歸還貸款,餘下的資金還可用於生活;或者,由地方政府收購中低收入家庭貸款購買的住房,還清貸款後,餘額用於租住該套房產的租金,這種變買爲租的做法,在不加重中低收入家庭負擔的情況下,解決了住房難題。
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是控制受益面。上述有些傾斜政策是以公積金增值收益作保障的。雖然住房公積金歸集額連年呈兩位數快速增長,其增值收益相應提高,但由於公積金制度建立時間不是很長,還有一個基礎建設和資金積累的過程,住房公積金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傾斜優惠政策,只能限於這個羣體,不能覆蓋至所有公積金繳存人。否則,這種傾斜政策就不能持久。如果受益人在今後工作中收入提高,擺脫貧困,成爲高收入者,就要停止其享受的傾斜政策。至於多少收入纔算是中低收入,可參考地方統計部門的公佈數據。
二是注意防範風險。住房公積金是廣大城鎮職工及單位繳存,並歸職工個人所有的長期住房儲金,是最終都要返回給職工的。因此,無論什麼時候、什麼情形,發放公積金貸款均以防範風險爲前提。鑑於中低收入家庭還款能力相對較弱,因此,在向中低收入家庭發放貸款時,也要履行必備的手續,覈實其還款能力,切不可因爲借款人是政策傾斜對象而放鬆審貸。若放貸資金收不回來,小則影響到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利益,大則影響社會穩定,給構建和諧社會帶來阻礙。
三是把握政策導向。住房公積金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傾斜政策,是鼓勵其充分利用自身實力來解決住房困難,關鍵還是要靠這個羣體的自身實力,公積金提供的傾斜政策只能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錦上添花。因此,有必要對受惠者的住房狀況進行限制。如,能買經濟適用房的,絕不能享用傾斜政策來買條件相對較好的商業住宅小區;只有能力購買二手房的,絕不鼓勵其買一手房。對所購住房的面積也要進行限制,應限制在其所購住房的人均居住面積不超過當地房管部門公佈的人均居住水平。只有這樣,公積金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傾斜政策才能公開、公平、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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