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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銅川市耀州區人民法院29日上午公開宣判:兩年前發生礦難、造成166人死亡的銅川陳家山煤礦原礦長劉雙明、原副礦長兼總工程師王有軍,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又6個月和5年。
2004年11月28日,陝西省銅川礦務局陳家山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6人死亡,4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165.91994萬元。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陳家山煤礦原礦長劉雙明、原副礦長兼總工程師王有軍於2005年12月9日被批准逮捕,耀州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法院認爲,被告人劉雙明、王有軍身爲陳家山煤礦的主要管理人員,違反煤炭生產、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忽視安全生產,在2004年11月23日、24日井下滅火後,安全措施沒有落實到位、隱患沒有徹底消除的情況下,組織研究、決定恢復生產,責令礦工冒險生產作業,因井下礦工違章作業,造成166人死亡,45人受傷的特大瓦斯爆炸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爲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法院認爲,被告人劉雙明、王有軍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本案犯罪後果極爲嚴重,唯考慮到陳家山煤礦既是高瓦斯礦井,安全生產的壓力本身很大,又是國有老礦,基礎設施落後;二被告人擔任礦領導時,採區和工作面巷道佈置已基本形成;超能力生產是經銅川礦務局要求、陝西省煤炭工業局批准的,二被告人對該礦的超能力生產無直接責任;2004年11月24日恢復生產是經銅川礦務局領導同意等因素,並結合二被告人犯罪的性質、情節和認罪態度好的因素,對二被告人依法予以懲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人劉雙明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又6個月;被告人王有軍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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