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長城保護條例,將加強對長城的保護,規範長城的利用行爲。
明確政府職責:堅持科學規劃原狀保護原則
條例明確規定,長城保護應當貫徹文物工作方針,堅持科學規劃、原狀保護的原則。
根據條例,國家對長城實行整體保護、分段管理。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長城整體保護工作,協調、解決長城保護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長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長城保護工作。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依照文物保護法、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保護工作。
根據條例,保護機構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由長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這兩種情形是:未對長城進行日常維護、監測或者未建立日誌的;發現長城存在安全隱患,未採取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長城修繕:遵守不改變原狀原則
條例明確:“長城的修繕,應當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
根據條例規定,對長城進行修繕,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由依法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長城段落已經損毀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長城段落因人爲原因造成損壞的,其修繕費用由造成損壞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條例同時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長城損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違反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設立長城保護標誌:不得對長城造成損壞
條例明確規定,設立長城保護標誌不得對長城造成損壞。
根據條例,長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長城沿線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衆的地段設立長城保護標誌。長城保護標誌應當載明長城段落的名稱、修築年代、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保護機構。
長城保護實行專家諮詢制度
條例規定:“國家對長城保護實行專家諮詢制度。制定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審批與長城有關的建設工程、決定與長城保護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意見。”
條例同時明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長城的義務。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長城保護。
長城上禁止從事七種活動
條例明確規定,七種活動禁止在長城上從事。
這些活動包括:取土、取磚(石)或者種植作物;刻劃、塗污;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駕駛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有組織地在未闢爲參觀遊覽區的長城段落舉行活動;文物保護法禁止的其他活動。
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工程建設均不得拆除、穿越、遷移長城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在建設控制地帶或者長城保護總體規劃未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條例強調,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繞過長城。無法繞過的,應當採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過長城;無法挖掘地下通道的,應當採取架設橋樑的方式通過長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工程建設,不得拆除、穿越、遷移長城。
在長城參觀遊覽區內舉行活動人數須控制
條例規定:“在參觀遊覽區內舉行活動,其人數不得超過覈定的旅遊容量指標。”
條例同時還明確,在參觀遊覽區內設置服務項目,應當符合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將長城段落闢爲參觀遊覽區,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原狀保護的原則,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該長城段落的安全狀況適宜公衆參觀遊覽;該長城段落有明確的保護機構,已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並已建立保護標誌、檔案;符合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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